國際博物館協會職業道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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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博物館協會職業道德準則
一 序言
國際博物館協會職業道德準則經1986年11月4日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召開的第十五屆全體大會一致通過。
它提供了有關被認為博物館專業人員實行之最低要求的一職業道德總規定。在許多情況下,在可能要對本準則做出發展并予以加強,以滿足特定國家之需要及專門需要,國際博物館協會希望對此予以鼓勵。本準則此類發展文本副本應發送法國巴黎米奧里斯大街一號聯合國大廈,郵政編碼75732,國際博物館協會秘書長收。
為國際博物館協會章程第二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款(4)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款(2)項、第十五條第七款(3)項、第十七條第十二款(5)項及第十八條第七款(4)項之目的,本準則被認為是其中所指的職業道德之規定。
1.定義
(1)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
國際博物館協會在其章程第一條第二款中所下的定義是“為增進博物館學以及與博物館管理與運轉有關的其它學科的利益而建立的、博物館及博物館專業工作人員的、國際性的非政府組織”。
根據第三條第一款之定義,國際博物館協會之目的為:
(A)鼓勵并支持各類博物館的建立、發展及專業管理;
(B)增進對博物館在為社會及其發展服務中的性質、職能及作用的認識與了解;
(C)組織不同國家博物館之間及博物館專業工作人員之間的合作與互助;
(D)代表、支持并增進博物館各類專業人員的利益;
(E)增進并傳播博物館學和其它有關博物館管理及運轉規則的知識。
(2)博物館
一博物館在國際博物館協會章程第二條第一款中所下的定義是“為社會及其發展服務的、非贏利的永久性機構,并向大眾開放,它為研究、教育、欣賞之目的征集、保護、研究、傳播并展出人類及人類環境的物證。
(A)博物館之上述定義應不受任何主管機構、地方特征、職能結構或有關機構收藏方針等性質的限制而予以適用。
(B)除被指定為“博物館”的機構外,為特定之目的,以下具有博物館資格:
(a)從事征集、保護并傳播人類及人類環境物證、具有博物館性質的自然、考古及人種學的古跡與遺址以及歷史古跡與遺址;
(b)收藏并陳列動物、植物活標本的機構,如植物園、動物園、水族館和人工生態園;
(c)科學中心及天文館;
(d)由圖書館及檔案中心長期經辦的保護研究所及展覽廳;
(e)自然保護區;
(f)執行委員會經征求咨詢委員會意見后認為其具有博物館部分或全部特征,或通過博物館學研究、教育或培訓支持博物館及博物館專業工作人員的此類其它機構。
(3)博物館專業
國際博物館協會根據其章程第二條第二款為博物館專業人員所做之定義如下:“博物館專業工作人員包括受過專業培訓或在博物館管理及運轉等任何有關方面具有同等實踐經驗的、根據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義之博物館的或具有博物館資格之機構的全體工作人員,以及從事博物館學某一專業、尊重國際博物館協會職業道德準則的個人或自謀職業者。”
(4)管理機構
根據特定國家或機構的法律規定及國家或地區的其它規定,一國與另一國、并且常常一國內一博物館與另一博物館在方針政策、財政經費及行政管理方面的管理與管轄大相徑庭。
如許多國立博物館,其館長、業務部門主管或其他業務負責人可由一部長或一政府部門任命,并直接向其負責。同樣,多數地方政府博物館由相應的地方當局管理并管轄。在許多其它情況下,博物館之管理及管轄被授權于一些獨立的機構,如一董事會、一學會、一非贏利性公司或者甚至一個人。
為本準則之目的,在此通篇使用“管理機構”一詞,以表明與博物館方針政策、財政經費及行政管理有關的上級權力機構。它可能是一位部長或一位官員、一部委、一地方當局、一董事會、一學會、博物館一館長或任何其它個人或團體。館長、業務部門主管或其它業務負責人負責博物館的經營管理。
二 機構道德準則
2.博物館管理基本原則
(1)博物館管理之基本原則
一博物館的管理機構或其它主管機構負有道德義務維持,并如有可能,加強博物館的一切方面——其藏品及其服務。總之,確保其保管中的一切藏品得以適當貯藏、保護并做好檔案記錄是各管理機構的責任。有關經費、建筑、人員及服務等方面的最低標準將隨各博物館規模及職責之不同而發生變化。在一些國家,此類最低標準也許根據法律或其它政府法規做出定義;在另一些國家,通過“博物館合格鑒定”或類似計劃的形式可獲得最低標準之指導及評議。在當地無法獲得此類指導的那些地區,可直接或通過國際博物館協會國家委員會或有關國際委員會從有關國家或國際組織及專家處獲得此類指導。
(2)法規
各博物館應具備一份根據相應的有關博物館、文化遺產及非贏利機構之國家法律起草的、書面形式的法規或其它文件,明確闡述其合法地位及長期的、非贏利的性質。一博物館的管理機構或其它主管當局應準備并發表一份博物館宗旨、目的與方針以及管理機構本身之作用與組成的明確說明。
(3)財政
管理機構為博物館,并為保護與豐富其各種財產——藏品及有關檔案記錄、建筑、設施、設備、資產及人員——承擔最終的財務責任。它有義務發展并規定該機構之目的及有關方針,并確保為博物館之目的合理、有效地使用博物館一切財產。無論是從公共來源或是從私人來源那兒必須定期獲得充分的資金,以便使管理機構能夠展開并發展博物館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及專業財會標準必須通過并保持適當的財會程序。
(4)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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