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14版)
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都需按照法律法規進行,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衡山縣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14版),歡迎閱讀。
衡山縣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包括省市縣重點建設項目、園林綠化、市政管網建設、房產開發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余泥、余渣(含土方工程)及其它廢棄物。
第二條 衡山縣城市規劃范圍內的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衡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縣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縣渣土管理辦公室負責本縣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規劃、國土、住建、公安、房產、環保、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衡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城市建設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和組織實施建筑垃圾管理的具體措施;
(二)審驗建筑垃圾處置單位、車輛及工程設備,核準制發《建筑垃圾處置證》和《建筑垃圾準運證》,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三)監督建筑垃圾的清運和消納,依法查處違章行為;
(四)督促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加強施工現場的環境衛生管理;
(五)督促社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加強對居民住宅修繕、裝飾建筑垃圾的管理,并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縣人民政府委托的其它職責。
第五條 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副縣長負責召集,縣規劃、國土、住建、房產、公安、交通、環衛、財政、物價、水利等有關部門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席會議主要負責研究和協調解決建筑垃圾管理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二章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及運輸車輛管理
第六條 建筑垃圾運輸實行公司化、專業化運作。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先向衡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進行申報,由衡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運輸公司進入建筑垃圾運輸市場進行資質認定,對符合條件的運輸公司核準制發《建筑垃圾準運證》;對已核準的運輸公司在運營過程進行監督,并制定監督管理方案,對建筑垃圾專業化運輸公司實行監督和行業管理。具體監督管理方案由衡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有關部門共同商討制定。
第七條 經營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必須向衡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運輸審批手續。申請建筑垃圾運輸審批手續的單位應提供以下文件、證照:
(一)駕駛人員駕駛執照;
(二)車輛戶籍臺賬;
(三)道路運輸證、車輛行駛證、駕駛員與公司隸屬關系合同書、渣土車輛專營牌證、營運證齊全;
(四)具備5輛以上符合條件的密閉式加蓋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并具有防遺撒、防滲瀝滴漏功能;有固定的辦公場地和運輸車輛停放場所;與一家汽車維修企業保持長期合同關系;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配套設施;
(五)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有專職衛生保潔人員并有一套完善的保潔制度。
第八條 建筑垃圾運輸審批實行有效期制度。建筑垃圾專業化運輸公司獲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后,在建筑垃圾運輸活動中應當自覺接受衡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監督管理。
《建筑垃圾準運證》有效期滿需繼續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應該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衡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未辦理延續手續的,不得再從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
(一)單個車輛在一個年度內有兩次以上違反規定的;
(二)違法行為情節特別惡劣的。在一個年度內有3臺以上(含3臺)車輛因違反規定不能通過年審的,取消該單位渣土運輸資質。
第九條 運輸公司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證、車輛行駛證和《建筑垃圾準運證》;
(二)具備完整、良好的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并具有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
(三)駕駛室兩側車門按規定噴印所屬公司名稱、標志及編號;車身兩側粘貼反光標識,車身顏色統一為橘紅色。
第十條 無牌無證、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等交通違法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負責查處,無《建筑垃圾準運證》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查處。
第三章 建筑垃圾處置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施工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含市政管網、道路、園林綠化、房產開發等施工項目)必須到衡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領《建筑垃圾處置證》;承運建筑垃圾的運輸單位,應在運輸前持運輸合同、建筑垃圾運輸核準手續和車輛基本資料到衡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領《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準運證》實行一車一證,運輸過程中放置于車輛駕駛室的擋風玻璃處,隨時接受檢查。
第十二條 居民因裝飾、建筑、維修、拆除房屋等產生的零星的.建筑垃圾應事先向衡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當地社區申報并按指定地點堆放,及時清運。
第十三條 衡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受理的項目進行資料審查和現場勘查。建筑垃圾管理,實行“誰產生誰清理”的原則,不具備清理條件的,可委托具有經營建筑垃圾資格的單位清運,并交納服務費。
第十四條 建設、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建設、施工單位和建筑垃圾運輸公司不得雇請無牌無證照車、套牌車、敞篷車等車輛參與建筑垃圾運輸。
第十五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應做到:
(一)必須使用符合規定的密閉式專用車輛,統一車型、統一標志;
(二)運輸過程中車輛必須符合密閉要求,裝載適量(不準超過車箱邊),不得沿途撒落、飄揚、滴漏、帶泥運行;
(三)必須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傾卸,運輸路線應繞開縣城區主干道,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和路線由衡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確定。特殊時期的建筑垃圾運輸,衡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照實際情況下達書面通知并作出相應的調整;
(四)不得在運輸途中偷卸、亂倒渣土,非密閉式車輛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倒土后空車途經縣城區道路也應沖洗車輛,嚴禁帶泥上路;
(五)建筑垃圾準運實行一車一證,不得轉借、偽造、復制、涂改、買賣。運輸車輛須將《建筑垃圾準運證》放置于車輛駕駛室前擋風玻璃處,以備隨時接受衡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檢查。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收費依據有關政策規定,由物價部門核定。建筑垃圾處置收費收益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9780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