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采購及招標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學院采購及招標管理辦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學校改革和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范我校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提高學校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學校利益,促進廉政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是指使用學校財政性預算資金或部門自籌資金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辦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購對象,如保險、租賃等。
第三條 學校的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與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無直接關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擾學校的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
第四條 按相關規定應當納入政府和行業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由學校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沒有納入政府和行業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按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五條 學校采購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形式。凡達到集中采購限額的采購項目,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未達到集中采購限額的采購項目,由項目承辦單位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遵循保證質量,注重效益,滿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組織實施。
本辦法所稱項目承辦單位是指項目隸屬管理的職能部門。
第六條 學校各部門、各單位的采購項目,必須通過項目承辦單位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規定進行科學論證,并經財務處核實經費來源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 學校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在采購及招標投標活動中,參與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參與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本辦法中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集中采購。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學校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領導和決策機構。領導小組成員由校領導和監察審計室、財務處、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如下:
(一)領導學校的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
(二)審查批準學校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
(三)研究決定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對招投標管理辦公室、項目承辦單位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定期向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匯報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
第十條 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投標辦)是負責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政府采購與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學校有關采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接受項目承辦單位的采購申請,審核項目承辦單位起草的供應商資格條件,招標及競爭性談判等文件,確定采購方式;
(三)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有關項目的招標;
(四)組織學校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的采購活動;
(五)負責組織對中標、成交候選人的考察;
(六)對采購及招標投標相關文件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七)接受項目承辦單位對成交供應商履約表現的反饋意見;
(八)建立供應商和評標專家等數據庫;
(九)完成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承辦單位負責采購及招標工作的技術性等事項。主要職責如下:
(一)按照采購及招標投標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做好采購及招標前期的項目立項、方案設計等準備工作;
(二)起草參加學校所組織的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資格條件、招標及競爭性談判等文件和合同文本;
(三)負責審核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所編制的招標文件中的技術性事項;
(三)組織供應商現場考察;
(四)負責對招標及競爭性談判等文件中技術方面的問題進行答疑和釋義;
(五)參與評標;
(六)需要進行考察的采購項目,參與考察;
(七)負責與供應商洽談、簽訂合同,并報招投標辦備案;
(八)負責合同的履行及項目完成后的驗收、售后服務等事項;
(九)項目完成后有關資料的整理歸檔。
第三章 集中采購的范圍及限額標準
第十二條 采購限額達到以下標準的項目, 必須實行集中采購:
(一)學校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下同)的項目;
(二)后勤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學校水、電、暖管線的擴建和改造工程,校園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園環境的綠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維修、改造和裝飾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電、暖、路和綠化工程等;
(三)教學、科研、行政辦公、生產和后勤等設備設施的采購,單臺(套)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上,批量在10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
(四)教材、圖書、大宗物資等批量采購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上的項目;
(五)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
(六)依照有關規定,必須實行集中采購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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