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全文」
為鼓勵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及時發現非法集資線索,依法查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現將《重慶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下是CNrencai小編整理的全文內容。
重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金發〔2015〕15號
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兩江新區、北部新區、萬盛經開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
為鼓勵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及時發現非法集資線索,依法查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精神,我辦制定了《重慶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報我辦備案,并及時反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附件:重慶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重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2015年12月25日
重慶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及時發現非法集資線索,依法查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非法集資案件有關獎勵適用本辦法。各區縣(自治縣)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受理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并給予獎勵。市、各區縣(自治縣)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通信地址、電子郵箱、投訴電話、接待舉報的時間和地點或其他接受舉報的方式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個人或其他組織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籌集資金的行為。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四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違法事實及證據(如欺詐性廣告、合同、收據等);
(二)舉報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
(三)舉報內容未經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
(四)舉報內容客觀真實,接到舉報后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獎勵:
(一)受理舉報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舉報的;
(二)舉報的違法事實與線索已經新聞媒體、網絡信息等公開報道或披露的';
(三)匿名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六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實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
(三)同一舉報人向多個區縣(自治縣)金融管理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辦理該案件的金融管理部門獎勵,不給予重復獎勵。
第三章 獎勵程序及標準
第七條 各區縣(自治縣)金融管理部門接到舉報人舉報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轉公安、工商等部門核查。有關部門接到核查事項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并反饋核查結果。情況復雜的,經當地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分管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核查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跨省市、區縣(自治縣)的案件,由市金融辦確定主辦地后辦理。
第八條 經核查屬實的,相關區縣(自治縣)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一)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情節較輕,不涉嫌犯罪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獎勵;
(二)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給予舉報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獎勵;
(三)舉報涉案金額在1億元以上或在全國、全市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的,在案件司法判決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再次給予舉報人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有效身份證明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十條 具體獎勵金額由受理舉報的相關區縣(自治縣)金融管理部門牽頭相關部門研究確定,同時報市金融辦備案。
第五章 監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一條 各區縣(自治縣)金融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放憑證等。要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二條 各區縣(自治縣)金融管理部門應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第+三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金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六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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