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全文」
為了規范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制定了《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并將于10月1日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十四屆〕第十五號
《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已經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16年6月30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16年7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8月23日
《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實施建筑市場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筑市場活動應當遵循依法、誠信、有序競爭的原則。禁止以任何形式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建筑市場管理應當堅持統一、開放、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消防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建筑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市場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實行行業自律,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發包承包
第六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承包單位,承包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七條 建設工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建設工程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包單位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依法辦理工程立項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三)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土地使用權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施工發包和監理發包。
第八條 建設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的,招標人不得以下列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要求投標人繳納超出國家規定標準投標保證金的;
(二)要求投標人的資質、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超出工程項目實際需要的;
(三)要求投標人出具與合同履行無關證明材料的;
(四)按照某一個或者特定幾個投標人的資質、規模、業績等條件編制招標文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發包:
(一)非國有資金投資工程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可以直接發包的;
(二)建筑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由其他人承擔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且原承包單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的;
(五)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施工,發包單位發生變更但承包單位未發生變更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建設單位需要在施工總承包范圍內另行選擇特殊專業工程分包單位或者特殊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示,或者事先與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協商,并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經依法確定的`特殊專業工程分包單位或者特殊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接受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相關工程款項的結算和支付。
建設單位需要將施工總承包范圍外的專業工程另行發包的,應當事先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書面約定施工現場管理方式。
采取前兩款發包方式的,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承包合同應當明確建設單位的責任。
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發包行為: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項工程另行發包;
(二)建設單位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發包行為。
第十二條 禁止承包單位有下列行為:
(一)將建設工程主體的勘察、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未經發包單位書面同意,將建設工程非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
(二)將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
(三)將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或者以合作、聯營等形式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四)將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五)將建設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周轉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交由施工勞務單位采購或者租賃,并與其進行相關費用結算;
(六)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者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鼓勵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工程計價的有關規定設定最高投標限價。招標人應當公布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并按照規定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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