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供大家參考,希望大家喜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 、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證券法 》)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法規名稱】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
公司【設立方式 】設立;在【公司登記機關所在地名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 ,取得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號 【營業執照號碼】。
注釋: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司設立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說明批準機關和批準文件名稱。
第三條 公司于【批/核準日期 】經【批/核準機關全稱 】批/核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股份數額】股,于【上市日期】在【證券交易所全稱】上市。公司于【批/核準日期】經【批/核準機關全稱】批 /核準,發行優先股【股份數額】股,于【上市日期 】在【證券交易所全稱 】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以外幣認購并且在境內上市的境內上市外資股為【股份數額】,于【上市日期】在【證券交易所全稱】上市。
注釋:本指引所稱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 ,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 ,其股份持有人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沒有發行(或擬發行)優先股或者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無需就本條有關優先股或者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內容作出說明。以下同。
第四條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全稱 】【英文全稱】
第五條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稱,郵政編碼 】。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注冊資本數額】元。
注釋:公司因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而導致注冊資本總額變更的,可以在股東大會通過同意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項通過一項決議,并說明授權董事會具體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 【年數】或者【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八條 【董事長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 ,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 、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 ,股東可以起訴股東 ,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 、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 、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注釋: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在章程中確定屬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人員。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宗旨 :【宗旨內容】
第十三條經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內容 】
注釋: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公司股份的發行 ,實行公開 、公平、公正的原則 ,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注釋:發行優先股的公司 ,應當在章程中明確以下事項 :(1)優先股股息率采用固定股息率或浮動股息率,并相應明確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動股息率的計算方法 ;(2)公司在有可分配稅后利潤的情況下是否必須分配利潤 ;(3)如果公司因本會計年度可分配利潤不足而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差額部分是否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 ;(4)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權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以及參與剩余利潤分配的比例 、條件等事項 ;(5)其他涉及優先股股東參與公司利潤分配的事項 ;(6)除利潤分配和剩余財產分配外 ,優先股是否在其他條款上具有不同的設置 ;(7)優先股表決權恢復時 ,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表決權的具體計算方法。其中,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稅后利潤的情況下必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 ;(3)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的差額部分應當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 ;(4)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 ,可就第(2)項和第(3)項事項另作規定 。
第十六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份 ,在【證券登記機構名稱 】集中存管。
第十八條公司發起人為【各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分別為【股份數量 】、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為【具體方式和時間】。
注釋:已成立 1年或 1年以上的公司 ,發起人已將所持股份轉讓的,無需填入發起人的持股數額。
第十九條公司股份總數為【股份數額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數額】股,其他種類股【數額】股。注釋:公司發行優先股等其他種類股份的,應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 ,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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