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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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供銷合作社是為農牧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村牧區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動農村牧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內蒙古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自治區聯社’)是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全區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自治區聯社實行合作辦社、開放辦社,根據申請,可接納承認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盟市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及其他相關的社會經濟組織,作為成員社。
第三條 全區供銷合作社行業和系統是由基層合作經濟組織、社有企業實體經濟、旗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三類主體構成,是自下而上聯合、自上而下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聯合體。實行系統行業指導和地方政府直接領導的條塊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基層合作經濟組織是以農牧民為基礎的群眾性的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基層供銷合作社和由供銷合作社系統領辦、創辦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鄉村綜合服務社、基層農畜產品專業協會等四種合作經濟組織形式。該類組織是直接與農牧民通過入社、入股、經營業務合作、利益分配等方式建立起的緊密型的經濟利益共同體。其主要經濟制度為集體所有制前提下的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業主制等組織形式,合作經濟組織內部成員80%為農牧民社員,其發展方向和目的是真正辦成農牧民的合作經濟組織。
第五條 社有企業實體經濟是各級供銷合作社出資興辦的企業法人實體,其組織形式是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包括自治區級、盟市級和旗縣級供銷合作社通過聯合與合作設立的各類社有企業,是供銷合作社行業的經濟支柱。各級社有企業是全區供銷合作社完成地方黨委政府委托的重要商品經營任務、組織開展農村牧區商品流通、參與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重要載體。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是供銷合作社系統的行業組織領導機關和主管部門。包括自治區級、盟市級和旗縣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各級聯合社受地方黨委政府的委托,承擔著組織農牧民經濟合作、組織農村牧區現代流通、組織推進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公共事務管理的職能和供銷合作社系統行業管理職能;承擔著本級社有企業出資人代表職能。聯合社機關是地方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直接受地方黨委政府領導。
第七條 自治區聯社的宗旨是:組織全區供銷合作社系統各類主體積極開展為農牧業、農村牧區、農牧民服務,推動其組織創新、經營創新、服務創新,承擔起黨和政府與農牧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重任,參與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建設,努力使供銷合作社成為農牧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干力量、農村牧區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牧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
第八條 自治區聯社實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
第九條 自治區聯社實行團體社員制,對成員社負有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服務和教育培訓的職責。
第十條 自治區聯社資產屬于集體所有。自治區聯社理事會是自治區聯社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代表,自治區聯社依法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自治區聯社加入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為成員社。
第二章 職能與任務
第十二條 自治區聯社的職能與任務:
一、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農畜產品經營進行組織、協調、管理;
二、研究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全區供銷合作社系統的改革與發展;
三、組織、協調和管理農村牧區商品流通經營業務,具體實施農牧業生產資料現代經營服務網絡、農畜產品市場購銷網絡、農村牧區日用消費品現代經營網絡、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等新農村新牧區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建設(簡稱“新網工程”);
四、組織發展農牧民合作經濟組織,構建區域合作經濟組織的公共服務平臺;
五、參與農牧業產業化經營、農牧業綜合開發及扶貧開發等工作;
六、承擔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農畜產品、少數民族特需品、防災救災物資等商品儲備供應任務的組織管理工作;
七、行使本級聯合社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能,監督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八、代表本區域供銷合作社參加上級社和國內外合作經濟組織的交流活動;
九、指導全區供銷合作社系統的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設,組織開展對農牧民社員和系統內職工的教育培訓等活動,積極為全系統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
十、承辦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成員社
第十三條 凡承認自治區聯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項義務的盟市供銷合作社、自治區計劃單列市供銷合作社、為農牧服務的全區性行業協會、農牧業產業化骨干龍頭企業等,可申請加入自治區聯社,經自治區聯社理事會批準,成為成員社或者成員單位(以下統稱成員社)。
第十四條 成員社的權利:
一、選舉或推薦出席全區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代表;
二、參加自治區聯社組織的國內、國際活動;
三、參與自治區聯社企事業單位的聯合經營;
四、請求自治區聯社幫助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五、享受自治區聯社提供的各項服務;
六、申請使用上級社的合作發展基金;
七、監督自治區聯社成員社股金的使用;
八、參與自治區聯社管理,對自治區聯社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成員社的義務:
一、遵守自治區聯社章程,執行自治區聯社決議;
二、向自治區聯社繳納成員社股金;
三、按照規定向自治區聯社交納合作發展基金;
四、維護自治區聯社及成員社的合法權益,完成自治區聯社委托、交辦的工作任務,接受自治區聯社的工作指導和監督;
五、向自治區聯社報告工作,反映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成員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自治區聯社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成員社資格。
一、喪失法人資格的;
二、自動放棄成員社資格的;
三、違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規定的義務,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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