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街巷胡同環境管理工作細則》
為進一步做好東城區街巷胡同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制定了《東城區街巷胡同環境管理工作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東城區街巷胡同環境管理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東城區街巷胡同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關于北京胡同環境整治指導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街巷胡同一般指與城市主干道相連的次干道、支路及胡同小巷。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東城區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地區)、居民及社會單位在開展各類環境綜合整治及日常管理維護工作中的責任義務。
第四條 街巷胡同環境綜合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傳承傳統風貌、保持歷史特色的原則。注重維護胡同肌理,突出胡同文化內涵,做到整潔優美與風貌保護相結合,舒適宜人與特色鮮明相結合;
(二)堅持治理環境臟亂,提升環境品質的原則。科學制定整治規劃,全面清理臟亂點位,提升街巷環境面貌,改善居民生活品質;
(三)堅持逐步分類達標、落實長效管理的原則。推進街巷胡同環境整治,建立街巷胡同管理標準,發動社會參與,共同維護街巷胡同優美環境。
第五條 街巷胡同環境綜合管理應實現以下目標:減少違建存量,無新增違建問題;衛生干凈整潔,無明顯衛生死角;環境秩序井然,無明顯環境亂象;市容設施完好,無礙觀瞻使用;交通停車有序,無礙安全出行;綠化美化良好,無斑禿、死株、缺株現象;管理養護到位,無失管失養問題。
第二章 行業管理標準
第六條 環境建設管理:
(一)建筑物色彩基調與街巷胡同整體色彩和諧;
(二)建筑物外觀完好無缺、整潔、美觀,墻體表面平整、清潔,無開裂,無脫落;
(三)建筑門窗完好,規格、材質與街巷胡同整體風貌保持一致。外形設計和安裝要樣式統一,整齊美觀;
(四)經認定的歷史建筑、文保建筑的修繕應做到保持或恢復原貌,保護墻體立面應有的歷史感;
(五)沿街綠化要做到因地制宜、見縫插綠,實現街巷胡同環境優美。已有綠地要做到管護到位,無枯枝死株、無病蟲害、無攀折花木、無栓釘刻劃。綠地內無垃圾積存、無堆物堆料、無經營攤點。綠地設施無損壞;
(六)沿街雨搭、遮陽棚樣式美觀,安裝牢固安全,不影響出行;
(七)沿街空調室外機、電箱等外掛配套設施安裝要裝飾美觀,風格協調,設備支架不得占用道路,空調冷凝水不得隨意排放。附著墻體的管、線、柜、箱設置整齊,功能完好,保持立面清潔;
(八)路牌、交通指示牌、門牌要清晰易讀,無字體脫落,無張貼、噴涂小廣告。安全警示、交通設施的反光標識要及時清理保潔,做到無污垢、無損壞;
(九)各類宣傳欄無銹蝕、無殘損、無附著商業廣告;
(十)體育健身器材做到使用正常,無安全隱患、無破損失修;
(十一)施工暫設圍擋高度不低于1.8米,必須采用硬質圍擋,保證圍擋無殘破缺失。
第七條 環境衛生管理:
(一)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污水流溢、殘冰積雪,無污跡,無渣土,無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二)路面基本無浮土、煙頭、紙屑、瓜果皮核、痰跡、磚頭、石塊等雜物;
(三)花池、樹坑內無垃圾、紙屑等雜物,綠地無瓜果皮核、紙屑、包裝筐(箱)、廢紙盒、紙袋等污物和雜物,花草、樹木無掛帶污物、雜物;
(四)垃圾渣土日產日清,建筑垃圾渣土及可能造成污染的物料單獨堆放,嚴密苫蓋,密閉運輸,并明示責任人;
(五)環衛車輛車容整潔、車體完好,無污跡和其他沾物;
(六)垃圾收集容器整潔,無滿冒,周圍地面無散落、存留垃圾,出現丟失、損壞的,及時補充、維修、更換;
(七)公共廁所和密閉式清潔站管理范圍內環境整潔,無垃圾、糞便、污水,屋頂無亂堆雜物。
第八條 環境秩序管理:
(一)街巷胡同無新生違法建設。翻、改、擴建房屋,應得規劃及相關部門審批;不得改變住宅外立面,在建筑房屋外墻上開墻打洞;
(二)無擅自在街巷胡同散發、懸掛、張貼宣傳品、廣告行為;建筑物、構筑物墻體無刻畫、涂寫、噴涂標語、違規廣告等非法宣傳品;
(三)無擅自占用公共場所擺攤設點行為;臨街商戶、報刊亭不得倚門售貨。
(四)餐飲企業不得在街巷胡同道路兩側擅自占用道路設置大排檔、露天燒烤、加工食品;
(五)廢品回收經營者應保持收購場所整潔,不得超出經營場所污染周邊環境;
(六)街巷胡同無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為;無擅自設置的架空線纜、線桿;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雨箅等設施無缺失、無損壞;不得向雨水井(篦)排放傾倒污水污物;
(七)居民及單位應自覺遵守《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自覺保持街巷胡同環境衛生整潔。社會單位應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自覺履行“包環境衛生、包綠化、包社會秩序”的三包責任。
第九條 交通停車管理:
(一)街巷胡同道路交通設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二)機動車按照交管部門設置的交通標志、標線行駛;停車入位,有序停放;
(三)及時清除街巷胡同擅自設置的地樁、地鎖等障礙物;
(四)及時清除報廢機動車。
第十條 市政設施管理:
(一)要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緣石、無障礙設施完好;出現破損、短缺的,應當及時修復;
(二)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雨箅,應當保持完好,達到車輛、行人通過時不壞、不動、不響的要求;
(三)架空線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不出現折斷、垂落、松動、倒塌、傾斜等影響安全或者市容景觀的情況。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管理原則:
(一)要符合本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規劃的要求;
(二)要以人為本,符合生態環保的要求,有益于人民群眾身心健康、財產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會風尚;
(三)要與保護東城區歷史文化風貌相適應,符合城市景觀美學要求,適應街區文化特點,與周邊人文景觀、自然環境相協調;
(四)要體現繼承傳統和創新發展相結合,鼓勵使用新媒體、新形式、新技術及新材料,運用先進的設計理念和靈活多樣的藝術創作,符合首都功能核心區的發展定位;
(五)要注重晝夜景觀的.協調,達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觀與夜間妝點城市夜景的和諧統一;
(六) 本行政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需符合《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北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范》、《北京市戶外電子顯示屏設置規范》和《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范》的相關規定,并嚴格按照《東城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規劃》要求設置;
(七)安裝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施的,需符合《戶外廣告牌技術規范》(DB11/T403-200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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