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福建省旅游條例》全文
為了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重新修訂了《福建省旅游條例》,下面是2016年新《福建省旅游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福建省旅游條例》
(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促進與發展、規劃編制、資源保護利用、旅游經營、旅游者的旅游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旅游業發展應當有效保護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突出地方特色,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省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將其納入財政預算,加大對旅游業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并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導、有關部門參與的旅游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日常事務由同級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旅游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游業發展的相關工作,推動旅游業與其他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第六條旅游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旅游行業組織。旅游行業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自律機制,發揮引導、服務、交流、協調、監督作用,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旅游行業組織應當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的指導,依法開展活動。
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旅游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旅游公益宣傳,提高全社會健康、文明、環保、安全的旅游意識。對在促進旅游業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旅游規劃與資源保護利用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突出地方特色,發揮區域優勢,廣泛聽取意見,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意見??缧姓^域且適宜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應當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編制或者由相關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旅游規劃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將具有旅游價值的旅游資源列入規劃,并劃定保護范圍,對其實行保護,逐步開發。列入旅游發展規劃的待開發旅游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發和占用。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或者調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及其他涉及旅游的專項規劃時,應當考慮旅游業發展的需求,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旅游資源保護利用應當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科學規劃、依法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加大對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遺產、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具有福建特色的重要旅游資源的保護力度。
第十一條旅游開發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符合旅游發展規劃。旅游景區、旅游飯店等主要旅游要素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旅游重點項目前,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評估,建立旅游資源數據庫,協調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旅游開發不得破壞旅游資源,不得建設對環境有害的項目或者損害景觀整體效果的`設施。利用自然資源進行旅游開發的,應當保護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其建設規模與建筑風格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利用人文資源進行旅游開發的,應當保護其特有的歷史風貌、文化特質和民族特色。
第十四條開發旅游資源、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景區管理機構對景區內的環境負有保護責任。鼓勵旅游經營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創建綠色環保企業,開發生態旅游產品。
第十五條鼓勵各類資本公平參與本省旅游資源開發、建設、經營。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旅游資源的所有權、管理權、經營權可以實行分離。經批準依法出讓國有旅游資源經營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拍賣、招標方式進行,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旅游促進與保障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完善旅游公共服務設施,支持創建國家A級景區、生態旅游示范區、旅游度假區,挖掘旅游文化內涵,創新旅游休閑形式,加快發展旅游新型業態。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動智慧旅游的發展,加強旅游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庫和旅游資訊服務平臺,并在交通樞紐站、商業中心和旅游集散地為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提供旅游公益性信息咨詢服務。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確立地方旅游整體形象和推廣主題,創新旅游宣傳營銷方式,開發境內外客源市場。新聞、外事、僑務、商務、科技、教育、文化、體育等部門應當協同做好旅游整體形象推廣工作。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旅游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旅游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創新紅色旅游、鄉村旅游、文化科技旅游、體育旅游、水上旅游、養生旅游、會展旅游等旅游產品,推動休閑度假旅游與觀光旅游共同發展。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建設平潭國際旅游島,完善旅游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擴大旅游業對外開放,推行國際旅游服務標準,建設國際知名旅游目的地。
第二十二條鼓勵依法開發海洋旅游資源。支持濱海旅游度假區、無居民海島、休閑漁業、國際郵輪、郵輪母港等的開發和建設。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鄉村旅游發展制定專項規劃,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鼓勵單位或者個人利用森林資源、農村田園景觀、自然風光、鄉村民俗和設施農業等開發旅游項目,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支持農民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多種形式的農家旅游經營。吸納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旅游開發,扶持創建鄉村旅游特色集鎮(村)。
第二十四條在鄉村和旅游景區、風景名勝區等特定區域,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租賃他人住宅,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牧漁生產活動,開辦民宿,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民宿的建筑、設施設備和經營服務應當具備必要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條件和衛生要求。民宿業的發展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安全有序、體現特色、保護生態的原則??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民宿業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及時協調解決民宿發展中的問題。有關部門應當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支持和促進民宿業的發展。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旅游商品資源和旅游線路,規劃建設旅游購物特色街區,依托中華老字號、福建名牌以及文化創意產品,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的研制、開發、生產、銷售,發展購物旅游。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旅游項目用地、用林和用海指標,保證項目用地、用林和用海合理需求。鼓勵利用荒地、荒山、荒灘依法開發建設旅游項目。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跨區域旅游合作和資源整合,消除跨區域旅游服務障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阻礙本行政區域外的旅行社、導游和旅游車輛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鼓勵符合資質條件的旅游運輸企業申請跨區域旅游包車運營。經批準從事旅游運輸的車輛可以按照旅游合同或者旅游包車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車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間通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
第二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旅游等部門應當加強旅游院校、旅游專業的建設和旅游科研、職業教育、職業培訓工作,健全職業技能鑒定體系,加強旅游專業人才培養,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的素質。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旅游企業擴大投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旅游企業需求特點的金融產品,創新發展旅游融資產品和模式。
第三十一條旅行社可以參與政府采購和服務外包,其出具的合法有效發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作為報銷憑證。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機關、企事業單位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鼓勵職工開展旅游休閑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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