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言論
為了規范市場監管行為,健全市場監管制度,制定了《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言論,供大家參考。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條例》將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據悉,該《條例》是全國首部也是唯一一部市場監管領域的綜合性法規,對于解決部門職能交叉、強化商改后續監管具有重要作用。
幾乎老百姓不滿意的所有問題,都與市場的不規則亂象有關。而這些亂象又與政府監管的脫節、滯后和空白脫不了干系。很多事情,理論上多個部門都可以進行監管,但在實際操作中,各個部門并沒有明確的監管責任,因此成了監管盲區。比如目前國內的減肥市場,可謂五花八門、項目繁多,從運動減肥、食療減肥,到藥物減肥、器械減肥、手術抽脂減肥、針灸減肥等等,無論是商家還是消費者,都體驗了到減肥市場的混亂。由此引發的減肥負面新聞也頻頻曝光,引發了整個行業的信任危機。減肥市場需要衛生、工商等多個政府部門來共同管理,但往往容易“九龍治水”,自然出現監管盲區。
其實,各個部門分工各有不同,偶有“管不了”的事實屬正常,但至少可以告訴群眾誰“管得了”,引導群眾找準“能管事”的部門。如果沒有一個部門能出面解決的話,那顯然是機制本身存在漏洞,那就應該盡快彌補,而不是任由一些老大難問題自生自滅,讓老百姓喊了一年又一年。
責任歸屬不清,就會陷入管理困境。《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就抓住了這些問題,通過監管創新,理清各個職能部門的職責, 建立長效管理和監管機制,暢通違法違規舉報渠道,讓監管不能留空白。比如,《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第八條就明確規定,涉及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實施部門為市場監管部門;不涉及行政許可但有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業主管部門為市場監管部門;不涉及行政許可且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市場監管部門;涉及多個部門且監管職責分工不明確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市場監管部門。第九條規定,市場主體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許可,擅自從事與許可事項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行政許可實施部門予以查處。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市場主體依法應 當取得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還明確規定執法重心下移原則,強化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為構建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監管模式提供法規依據,豐富了監管形式和方法,明確要求實行網店實名登記和身份核實,細化協同監管要求,以法規形式確定社會共治原則。
可以預見,《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后,像陽東區采砂市場亂象重重的那種現象就有望得到徹底治理,像令人頭疼的P2P網貸平臺的亂麻,相信也可以得以清理。
廣東的監管創新,確立了邊界,搞清了“哪些該管、哪些不能管、哪些不得不管”,而且與時俱進,不是只想著行政手段,而且借助市場化手段、信用手段來巧解市場新問題。也許他們很難用最短時間找到一個各方皆大歡喜的方案,但只要主動、理性、持續努力,那個最大公約數就會越來越近。
希望《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能對各地的監管有所啟發,通過對監管思維、監管方式的創新,以理性應對“任性”,再面對群眾合理訴求的時候,不再說“我不管”、“管不了”,而是說“我來管”、“我會管”。只有這樣,才能把難事辦好、把好事辦實、讓群眾滿意。
下面是條例全文
《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
(2016年7月28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監管行為,健全市場監管制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市場主體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市場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對市場主體及其生產經營行為實施的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市場監管,應當遵循合法適當、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權責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市場監管,不得違法增設權力和減少職責。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減損市場主體權利或者增加市場主體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應當共同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公眾參與市場監督。
第六條 市場主體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和自我約束,自覺守法,誠信經營,接受政府和社會組織、公眾的監督,依法承擔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責任。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監管統籌和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市場監管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調整所屬市場監管部門的權責清單,并及時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所屬市場監管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確定;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市場監管部門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涉及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實施部門為市場監管部門;
(二)不涉及行政許可但有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業主管部門為市場監管部門;
(三)不涉及行政許可且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市場監管部門;
(四)涉及多個部門且監管職責分工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市場監管部門。
第九條 市場主體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許可,擅自從事與許可事項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行政許可實施部門予以查處。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市場主體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的不同層級對同一市場主體及其生產經營行為均有監管職權的,原則上由最低一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監管。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發現市場違法行為但無權查處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賦予特大鎮人民政府行使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部分市場監管職權,委托較大鎮、一般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使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部分市場監管職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整合市場監管職能,相對集中行使執法權。
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整合所屬機構的執法職能,交由一個機構履行。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將適宜由行業組織承接的市場監管職能或者事項,轉移、委托給具備條件的行業組織。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的范圍、方式、程序需要通過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規、規章進一步明確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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