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有償取得和交易辦法》
為規范排污權有償取得和交易試點工作,促進排污單位樹立環境意識,主動減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切實改善環境質量,制定了排污權有償取得和交易辦法,下面是《排污權有償取得和交易辦法》2016年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排污權有償取得和交易辦法》2016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排污權有償取得和交易試點工作,促進排污單位樹立環境意識,主動減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切實改善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允許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
本辦法所稱的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滿足環境質量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交易主體通過交易平臺對進入市場的排污權進行買賣的行為。
山西省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和交易的污染物暫定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煙塵、工業粉塵。
第三條 受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山西省排污權交易中心負責建設和管理排污權交易系統,履行排污權交易登記鑒證職能,開展排污權交易統計分析,受理全省范圍內排污權回購、出讓、受讓、租賃等排污權交易業務,并對各市排污權交易工作進行指導。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設立排污權交易業務受理窗口,受理本轄區內排污權交易業務。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交易機構包括山西省排污權交易中心和各市排污權交易業務受理窗口。
第四條 試點初期,由省物價、財政、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排污權交易基準價(即排污權交易指導價)。排污權交易價格不低于排污權交易基準價。
排污權交易雙方應按省物價、財政、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向排污權交易機構繳納交易手續費。
第二章 排污權的取得
第五條 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暫不實行有償取得,條件成熟后逐步開展。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單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原則上通過排污權交易有償取得。
第六條 有償取得排污權的排污單位,不免除其依法繳納排污費等相關稅費的義務。
第七條 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到期后,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對其無償取得的排污權重新進行核定,通過有償方式取得的排污權原則上不進行變更。
第八條 可交易排污權包括排污單位可出讓排污權和政府儲備排污權兩部分。
排污單位可出讓排污權指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后設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等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后形成的富余排污權。排污單位可出讓排污權不得超過其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的排污權。
政府儲備排污權主要來源包括:
(一)預留初始排污權;
(二)通過市場交易回購排污單位的富余排污權;
(三)政府投入資金進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權;
(四)排污單位破產、關停、被取締、遷出本行政區域或不再排放實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收回的無償取得的排污權。
(五)排污單位削減的五年規劃期基準年排放量大于其擁有初始排污權的部分。
第三章 排污權交易一般規定
第九條 排污權交易主體為山西省行政區域內的排污權出讓方、受讓方和排污權交易機構。
第十條 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信貸規定的前提下,排污單位以自有的排污權為抵押物,可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排污單位用于抵押的排污權不得超過其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排污權。
排污權抵押具體政策由省環境保護、財政部門會同金融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經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排污權交易機構可依申請回購抵押金融機構的排污權和排污單位富余排污權。
第十二條 除以下限制條件外,排污權可跨區域交易。
(一)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僅限于在同一流域(黃河流域、海河流域)內進行。
(二)在環境質量現狀中某項主要污染物超過環境功能要求的區域,不得作為受讓方接受其他區域的該項污染物總量指標,只限在本區域交易;
(三)列入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的地區不得作為受讓方接受其他區域的大氣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只限在本區域交易;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限制條件。
本辦法所指跨區域交易,是指在不同設區市行政區域之間的交易??鐓^域交易完成后,排污權交易機構應函告相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除下列限制條件外,排污權可跨行業交易。
(一)火電排污單位(包括其他行業自備電廠,不含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大氣污染物排污權原則上不得與其他行業排污單位進行排污權交易;
(二)工業污染源不得與農業污染源和機動車污染源進行排污權交易;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限制條件。
第十四條 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原則上以公開拍賣方式為主。
第十五條 排污單位排污權出讓,可采取公開拍賣方式、協商議價交易方式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排污權交易在全省統一交易平臺中進行,禁止場外交易。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出讓排污權所得收益歸排污單位所有。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委托的排污權交易機構收取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收入時,應當向排污單位開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十八條 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用于污染防治。
政府回購排污單位的排污權、排污權交易平臺建設和運行維護等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相關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排污權交易手續費主要用于排污權交易機構業務經費及運轉支出。
第十九條 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省市按照2:8比例分成,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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