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工傷保險辦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了《東營市工傷保險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東營市工傷保險辦法》
第一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均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職工均有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各級財政、民政、衛生、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
第六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法》、《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進行工傷保險登記、申報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到應參加工傷保險地經辦機構辦理。
第七條 工傷保險實行基準費率:一類行業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二類行業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三類行業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具體行業分類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繳費類別按一類行業單位職工標準執行。
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市經辦機構可根據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工傷保險費征繳、支付以及工傷事故發生率等情況,在所屬行業相應費率檔次內調整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傷保險儲備金按本市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額10%的比例提取,儲備金累計結余額不得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額的30%。
工傷保險儲備金的使用由市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報市政府批準。儲備金一經使用,應當及時補足差額。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墊付。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經確認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四)經批準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費;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按照《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時限向應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其中,用人單位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二條 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申請人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證明。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中,不予受理決定中應當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實依據并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方式。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第十五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任務:(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二)停工留薪期限確認;(三)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四)舊傷復發確認;(五)疾病與工傷因果關系鑒定;(六)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七)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能力鑒定事項。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管理工作。第十六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選聘。醫療衛生專家庫每年調整一次。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7215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