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幼兒園工作規程
2016年3月1號我國施行新的幼兒園工作規程,到底有什么具體內容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推薦的2016幼兒園工作規程,希望大家喜歡!
一、《幼兒園工作規程》的結構
《幼兒園工作規程》一共有十章,其中,總則是對規程宗旨、適用對象等做出了總體的規定,分則是對幼兒人園和編班、幼兒園教育幼兒園的園舍、設備等的規定。
二、《幼兒園工作規程》的主體內容解讀
《幼兒園工作規程》于1996年頒布,它是一部專門對幼兒園教育工作評價的相關理念、細則、標準作全面闡述的法規。
一)幼兒園教育的性質、任務與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標
(1)幼兒園教育的性質。幼兒園是對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是基礎教育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的基礎階段。
(2)幼兒園教育的任務。實行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諸方面全面發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3)幼兒園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標。促進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和機能的協調發展,增強體質。發展智力,培養正確運用感官和運用語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進對環境的認識,培養有益的興趣和求知欲,培養初步的動手能力,培養幼兒愛家鄉、愛祖國、愛集體、愛勞動、愛科學的情感,培養誠實、自信、好問、勇敢、愛護公物、克服困難、講禮貌、守紀律等良好的品德行為和習慣,以及活潑、開朗的性格。培養感受美和表現美的興趣和能力。
(二)幼兒園的管理體制
幼兒園的管理遵循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幼兒園按照編制標準設園長、副園長、教師、保育員、醫務人員、事務人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編制+ 參照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原勞動人事部制訂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準》制定具體規定。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在舉辦者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全園工作。
班額標準有以下幾種:小班(3~4周歲)25人,中班(4~5周歲)30人,大班(5周歲或6~7周歲)35人,混合班30人,幼兒班不超過40人,寄宿制幼兒園每班人數酌減。幼兒園可按年齡分別編班,也可混合編班。
(三)幼兒園的園舍、設備
(1)幼兒園應設活動室、盥洗室、保健室、辦公用房和廚房,有條件的幼兒園可單獨設音樂室、游戲室、體育活動室和家長接待室。寄宿制幼兒園應設寢室、隔離室、浴室、洗衣間和教職工值班室等。
(2)幼兒園應配備適合幼兒特點的桌椅、玩具架、盥洗衛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圖書和樂器等。幼兒園的教具、玩具應有教育意義并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同時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3)幼兒園應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戶外活動場地,配備必要的游戲和體育活動設施,并創造條件開辟沙地、動物飼養角和種植園地,應根據幼兒園特點,綠化、美化園地。
幼兒園工作規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科學管理,規范辦園行為,提高保育和教育質量,促進幼兒身心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幼兒園是對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幼兒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
第三條 幼兒園的任務是: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按照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規律,實施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幼兒園同時面向幼兒家長提供科學育兒指導。
第四條 幼兒園適齡幼兒一般為3周歲至6周歲。幼兒園一般為三年制。
第五條幼兒園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標是:
(一)促進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和機能的協調發展,增強體質,促進心理健康,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衛生習慣和參加體育活動的興趣。
(二)發展幼兒智力,培養正確運用感官和運用語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進對環境的認識,培養有益的興趣和求知欲望,培養初步的動手探究能力。
(三)萌發幼兒愛祖國、愛家鄉、愛集體、愛勞動、愛科學的情感,培養誠實、自信、友愛、勇敢、勤學、好問、愛護公物、克服困難、講禮貌、守紀律等良好的品德行為和習慣,以及活潑開朗的性格。
(四)培養幼兒初步感受美和表現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條 幼兒園教職工應當尊重、愛護幼兒,嚴禁虐待、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七條 幼兒園可分為全日制、半日制、定時制、季節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別設置,也可混合設置。
第二章 幼兒入園和編班
第八條 幼兒園每年秋季招生。平時如有缺額,可隨時補招。幼兒園對烈士子女、家中無人照顧的殘疾人子女、孤兒、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等入園,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予以照顧。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設置的幼兒園,除招收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子女外,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園。
第十條 幼兒入園前,應當按照衛生部門制定的衛生保健制度進行健康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幼兒入園除進行健康檢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查。
第十一條 幼兒園規模應當有利于幼兒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過360人。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3周歲至4周歲)25人,中班(4周歲至5周歲)30人,大班(5周歲至6周歲)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酌減。
幼兒園可以按年齡分別編班,也可以混合編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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