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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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保障學生身心健康,規范學生日常行為,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高等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堅持育人為本,立德樹人,增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高等學校學生應當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而努力奮斗,積極培育和踐行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銳意創新,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四、將第五條修改為:“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權利”,將第(二)項修改為:“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將第(三)項修改為:“申請獎學金、助學貸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和建議”。將第(六)項改為第(七)項,修改為“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
五、將第六條第(二)項修改為:“遵守學校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三)項修改為:“恪守學術道德,堅守學術誠信,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第(四)項修改為:“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相應義務”;第(六)項修改為:“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將第八條修改為:“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學生考試報名、志愿填報信息是否真實、準確;
(二)學生身體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名體檢標準;
(三)學生的考試過程、考試成績、專業能力、錄取資格等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四)學校認為需要復查的其他事項。
復查的具體程序由學校規定。
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復查結論證明在學生考試報名、志愿填報、健康狀況、考試過程、錄取環節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應當取消其入學資格,已取得學籍后發現的,應同時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將相關材料轉送生源省省級招生部門依法查處。”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對學生做取消入學資格及學籍處理,應由學校招生管理部門提出意見,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校應出具書面決定并送達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生源地省級招生辦公室備案。”
八、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由學校規定。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可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九、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學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十、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學生學期、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重修、退學等要求,由學校規定。”
十一、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跨校修讀課程,可以參加開放式網絡課程的學習。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認定。”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創新實驗等活動以及自主創業、發表論文、獲得專利等可折算為學分,計入學習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制定。
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十三、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所獲得學分,在學生因休學、退學、取消學籍、開除學籍等情況中斷學業時,其在校學習已獲得的學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予以保留,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十四、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學生應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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