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東莞市歷史建筑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對歷史建筑的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促進城鄉建設與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東莞市歷史建筑保護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2016《東莞市歷史建筑保護管理暫行辦法》,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2016《東莞市歷史建筑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歷史建筑的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促進城鄉建設與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歷史建筑的保護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歷史建筑,是指經市人民政府認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但未依法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構)筑物。
歷史建筑被依法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按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四條 歷史建筑的保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利用、科學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總體規劃,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保護專項資金,加大保護的財政投入。
第六條 市規劃局負責歷史建筑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財政、文廣新、建設、房管、城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建筑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建筑的義務,必須遵守本辦法。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承擔保護責任。
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歷史建筑認定、調整、撤銷等有關事項的評審工作。
第九條 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以投資、捐贈、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歷史建筑的保護。向人民政府捐獻歷史建筑或在歷史建筑保護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歷史建筑的認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構)筑物,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筑:
(一)反映東莞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特定時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反映地域建筑歷史文化特點、藝術特點或者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
(三)與重要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歷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關的代表性建(構)筑物;
(四)代表性、標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師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建(構)筑物、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等。
第十一條 歷史建筑的認定程序如下:
(一)由市規劃局組織開展歷史建筑的普查工作,對推薦建筑的價值和類別進行預評估、預認定,提出歷史建筑初選建議名單;
(二)市規劃局會同市文廣新局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歷史建筑初選建議名單進行評審,確定歷史建筑備選名單和類別,并征求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建筑所有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三)市規劃局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歷史建筑備選名單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歷史建筑推薦名單,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人民政府對歷史建筑建立保護目錄并公布。
第十二條 建筑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規劃局推薦歷史建筑。
第十三條 經政府公布的歷史建筑由市規劃局設置保護標志。
第十四條 依法公布的歷史建筑不得擅自調整和撤銷。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或者撤銷的,應當由市規劃局征求市文廣新局等相關部門意見后提請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評審;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同意調整或者撤銷的,應當予以公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五條 新發現有保護價值而尚未確定為歷史建筑的,經市規劃局初步確認后,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采取措施先予保護。
第三章 歷史建筑的保護
第十六條 根據歷史建筑保護的實際需要,可由市規劃局會同相關部門劃定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制定保護措施,明確使用功能,并可根據保護需要劃定建設控制地帶或者編制保護方案,經征求專家、公眾意見及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論證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保護方案應當明確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及其保護、修繕和使用要求。
第十七條 經批準公布的歷史建筑,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
第十八條 歷史建筑原有測繪資料不全或者缺失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對歷史建筑進行測繪,測繪資料納入檔案庫統一管理。
對于產權清晰并已辦理房產權屬登記的歷史建筑,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房屋權屬檔案庫中對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予以標明。
第十九條 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由所有權人負責維護、修繕。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管理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所有權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由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維護、修繕。
已公布為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管理人不具備維護、修繕能力的,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根據情況可以采取置換、收購、給予資助等方式予以保護。
第二十條 在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歷史建筑的保護要求。
第二十一條 市城管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對歷史建筑的使用和保護狀況進行巡查。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編制修繕方案,報市規劃局會同市文廣新局、房管局審批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的,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施工單位實施,并在使用性質、高度、體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與歷史建筑相協調,不得改變歷史建筑周邊原有的空間景觀特征,不得影響歷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要求,及時對建筑進行修繕、維護和保養,并接受市規劃局的督促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 歷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響發生損毀危險的,所有權人應當向市規劃局報告并及時采取搶險保護措施。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二十五條 不得擅自拆除已公布的歷史建筑。因嚴重損壞難以修復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的,應當經市規劃局會同市文廣新局組織專家論證、制定補救措施后,報省住房與建設廳及省文物局批準。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遷移、拆除的歷史建筑,應當在實施過程中做好歷史建筑的詳細測繪、信息記錄和檔案資料保存工作,并及時報送市城建檔案館。
第二十七條 對已公布的歷史建筑,經有相應資質的鑒定單位鑒定為危房確需翻建的,應當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觀、原材料、原工藝的要求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由所有權人向市規劃局提出書面申請。
市規劃局接到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征求市文廣新局、房管局意見后,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歷史建筑修繕工程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等竣工檔案資料,應當由歷史建筑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代管人及時報送市規劃局,并按建設工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移交到市城建檔案館保存。
第二十九條 嚴格控制在歷史建筑上設置戶外廣告、牌匾、空調、霓虹燈、泛光照明等外部設施。經批準設置的,應當與歷史建筑的外立面相協調。
第三十條 改建衛生、排水、電梯等內部設施的,應當符合該歷史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
第三十一條 歷史建筑內不得從事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動,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經批準在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歷史建筑的保護要求,擅自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和使用功能、從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動的,或者對歷史建筑造成損毀的,按照歷史建筑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614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