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全文)
制定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并將于2017年6月1日起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職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公安、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和計劃生育、煤炭工業、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及有關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責任制,采取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用人單位應當自參保繳費之日起30日內或者參保繳費情況變更之日起15日內,在本單位公示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參保時間、繳費情況等。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政府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足時依法給予的補貼;
(五)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市級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第九條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登記的業務范圍,按照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業務范圍跨行業的,按照用人單位主業所適用的行業費率標準確定。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所屬行業費率檔次內,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難以按照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小型服務企業、小型礦山企業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工傷認定調查核實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統籌地區應當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工傷保險儲備金應當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儲備金的提取比例,根據統籌地區的產業結構和發生重大事故工傷保險費用占工傷保險總費用的比例確定,一般不超過當年基金征繳總額的20%。儲備金滾存結余總額不應超過當年基金應征繳總額的30%。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十二條 中央駐晉和省直用人單位的職工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其他用人單位的職工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登記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經報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90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受傷害職工的社會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證等其他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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