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龍江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全文)
《黑龍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共設六章四十三條,包括總則、代表性項目調查與名錄、傳承與傳播、保護與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
《黑龍江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2016年8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7號
《黑龍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6年8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8月1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和開發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相關聯的傳統民居建筑、服飾、器皿、用具等;
(七)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四條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需要給予保障,有條件的可逐年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報過程中給予資金等方面的扶持。
對赫哲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貧困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省、市級人民政府在資金、人才培養、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民族事務、旅游、衛生計生、體育、新聞出版廣電、科技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應當納入各級領導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培訓內容,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提高各級領導干部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鼓勵其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或者捐贈資金。
第九條 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代表性項目調查與名錄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并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文化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工作中,取得的音像資料、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等應當交由本部門保存,防止損毀、流失。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以下簡稱代表性項目名錄)。
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二)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三)在一定群體或者地域范圍內世代傳承,至今仍以活態形式存在;
(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從省級代表性項目名錄中遴選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國家級代表性項目名錄,并提出申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等國家候選項目的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將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中的項目,推薦列入上一級代表性項目名錄。推薦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二)傳承情況介紹,包括傳承范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采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其他有助于說明項目的視聽資料等材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符合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條件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并提交前款所列材料。
第十三條 擬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實行專家評審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專家庫由歷史、文學、藝術、民族、民俗、體育、醫藥等相關領域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學術水平的專家組成。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從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中選擇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擬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初評和審議。專家評審小組成員不少于五人,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少于九人。
專家評審小組形成初評意見后,送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形成審議意見。具體評審辦法由省文化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異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評審。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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