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義務教育條例「全文」
為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公民素質,制定了江西省義務教育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江西省義務教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公民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的實施及其有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省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住宿費、借讀費,并免費提供教科書和文字作業本。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四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保障農村地區實施義務教育,改善薄弱學校辦學條件,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全面提高義務教育的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
第六條 義務教育實行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義務教育的實施工作。
第七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八條 本省對義務教育實行督導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以及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執行義務教育法律法規情況、教師隊伍建設情況、素質教育情況、義務教育經費保障和使用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督導評價結果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的依據。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義務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義務教育法律、法規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實施義務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持醫療機構出具的檢查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查同意后,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情形消除后,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鉤的各種考試,不得將各種學科競賽成績和考級證書等作為入學和編班的依據。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和調整每所公辦學校接收學生的區域范圍和人數,制定招生辦法,并在新生入學一個月前向社會公布。學校應當按照劃定的區域范圍接收學生,新生名單等信息應當在新生入學十五日前向社會公布。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適齡兒童、少年具有本地戶籍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適齡兒童、少年的戶籍證明等身份證明材料,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確定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適齡兒童、少年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居住證明和就業證明,以及適齡兒童、少年的身份證明等材料,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確定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適齡孤兒在確定監護人之前,由收留撫養的兒童福利機構持孤兒證明材料,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確定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采取措施,保證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在入學、升學、編班、學籍管理、獎勵、考核評價等方面,與所在城鎮學生平等對待、平等教育。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有關部門和農村基層組織參與的農村適齡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動態監測機制。
學校應當建立適齡留守兒童檔案和教育聯系制度,完善適齡留守兒童學習、生活與心理關懷、疏導機制,關心適齡留守兒童的教育和身心健康。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外出務工的應當妥善安排留守兒童的生活和學習。
鼓勵社會力量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活動,為其學習、生活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控制學生輟學和動員輟學學生復學機制,共同做好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和輟學學生復學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學校、教師發現未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或者輟學學生的,應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協助做好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復學工作。
適齡兒童、少年輟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督促其復學。
第十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和學校管理制度,尊敬師長,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進入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第十七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或者變相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脅迫、誘騙、利用適齡兒童、少年特別是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乞討或者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
禁止學校組織學生參與各種商業性藝術活動或者商業性慶典等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確需組織學生參加重大公益性活動的,學校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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