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總則講解
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小企業會計準則總則講解,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小企業會計準則總則講解
第一章 總 則
【本章內容提要】本章為小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的總則部分,從第一條至第四條,共四條。作為總則,本章在整個小企業會計準則中起到提綱挈領作用,主要內容為本準則的制定宗旨及法律依據、本準則的適用范圍、本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的關系和由本準則向企業會計準則轉換的規定。
【準則原文】第一條 為了規范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準則。
【解讀】本條是關于制定宗旨即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據的規定。
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促進小企業發展,是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基礎,是關系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戰略任務。據有關資料統計,在我國所有477萬戶法人經營單位中,小企業數量占97.11%、從業人員占 52.95%、主營業務收入占39.34%、資產總額占41.97%。中央高度重視支持小企業發展,先后于2003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05年出臺了《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特別是2009年9月,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進一步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綜合性政策措施。小企業會計準則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上述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要求、加強小企業管理、促進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制定目的是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
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在實現就業、自主創新、增加稅收等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小企業會計準則》不僅僅是一項技術規范,同時也是一項重要的小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小企業會計準則》通過規范小企業會計的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必將進一步提升小企業內部管理水平,為小企業的長期健康、可持續發展發揮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制定的法律依據
本準則的制定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統稱“會計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小企業會計準則》作為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定必須依據會計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小企業在企業規模、管理方式、管理要求和承擔的社會受托責任等諸多方面不同于大中型企業和上市公司。因此,小企業會計信息的主要外部使用者也有別于其他企業,主要是稅務機關和提供貸款的商業銀行,而不是投資者。基于此,制定本準則還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統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統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小企業的組織形式多種多樣,既有國有、集體、民營、外商投資小企業,又有公司制、非公司制的小企業等等。考慮到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主要形式以及小企業將來可能走向上市。因此,制定本準則在涉及企業組織形式方面主要考慮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統稱“公司法”)的要求。
(四)《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本準則作為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的規范,按照我國企業會計標準體系總體框架的要求,還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以下統稱“基本準則”)的要求,主要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會計要素以及會計計量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方面,同時考慮到小企業在企業規模、管理方式、管理要求和承擔的社會受托責任等諸多方面不同于大中型企業和上市公司,因此,在原則上遵循了基本準則,并進行了適當簡化,以較好地實現既維護基本準則在整個企業會計標準體系中的統馭地位,又兼顧了小企業的實際情況這一政策效果。
【準則原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相同。
【解讀】本條是關于本準則適用范圍的規定
一、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小企業
本準則主要是從企業規模方面來界定小企業,不論小企業的所有制性質、經營范圍、組織形式如何,只要在規模上屬于小型企業,就屬于本準則所適用的范圍。即:國有小企業、集體小企業、民營小企業、外商投資小企業,從事第一產業的小企業、從事第二產業的小企業、從事第三產業的小企業,公司制的小企業、非公司制的小企業(如合伙制的小企業),具有企業形式的小企業、不具有企業形式但形成會計主體的小型其他組織(如不具有金融性質的基金)等等,都屬于本準則所適用的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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