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塘廈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2016年
東莞市塘廈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是由經國家授權機關批準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的東莞市塘廈鎮境內的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東莞市塘廈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2016年,歡迎閱讀。
東莞市塘廈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2016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東莞市塘廈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DONGGUAN CITY TANGXI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經國家授權機關批準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的東莞市塘廈鎮境內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有外商投資的對外加工裝配企業(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及海外僑胞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自愿結成的地方性、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增強會員中外各方、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系、了解與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會員在中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東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東莞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塘廈鎮政府九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宣傳我國改革開放、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塘廈鎮的`投資環境,為境外客商來塘廈投資提供信息、咨詢和投訴服務;
(二)組織會員交流依法自主經營、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中外各方執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經驗。增強企業的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表彰先進,相互促進,共同提高;
(三)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托,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境外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務;
(四)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委托,組織協調會員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對會員之間的商事糾紛進行調解;
(五)開展吸收外商投資的理論政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改善投資環境和經營條件的合理化建議,為會員傳遞國內外有關信息;
(六)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七)組織外商投資企業參加國內外舉辦的各類展銷活動,幫助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
(八)開展與境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舉辦各種培訓班、業務講座、研討會,組織考察交流活動,出版會訊等,以利于會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十)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外商投資企業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 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制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提交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注冊文件的復印件;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會議和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取得本會提供的經濟信息和有關資料;
(六)向本會提出咨詢;
(七)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本會給予援助;
(八)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樹立良好的信譽;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向本會提供經營信息、工作經驗和有關資料;
(五)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承辦本會委托的事宜;
(六)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超過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并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并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常務理事(若干名);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會長任期最長不能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執行代表,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本會常設機構是辦公室,辦公室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其人選由理事會推選。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6年10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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