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2016版
道的保護、治理和利用,應當服從防洪總體安排,遵循全面規劃、嚴格保護、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因此制定了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2016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護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保護、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庫庫區、人工水道、行洪區。
第三條 河道的保護、治理和利用,應當服從防洪總體安排,遵循全面規劃、嚴格保護、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河道保護和治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河道保護、治理和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河道管理實行按流域統一管理和區域分級管理相結合的體制。
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河道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河道管理的宣傳教育,普及河道保護的相關知識,引導公眾自覺遵守河道管理的相關規定。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整潔。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線保護等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征求當地人民政府意見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編制航運、水力發電、漁業養殖等相關規劃時,應當征求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檔案,加強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二章 河道保護與治理
第九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及兩岸堤防、堤防背水面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
河道的管理范圍和堤防安全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水利工程土地劃界的有關標準劃定,向社會公告并設立標志。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當地國土、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河道管理和防洪的需要,組織河道清淤、疏浚,保持河道暢通。
第十一條 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毀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確需填堵、占用或者拆毀的,應當科學論證,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城鄉建設不得降低河道水系功能,不得將天然河道改為暗河(渠),不得擅自填堵、縮減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堤岸;確需填堵、縮減或者廢除的,應當科學論證,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城鄉建設不得占用河道灘地,不得將河道灘地作為基本農田或者占補平衡用地。對于長期居住在河道灘地的群眾,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外遷。
第十三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攔水、蓄水工程,應當按照調度方案運行,保證河道合理生態流量,保護河道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 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要求,并將航道整治方案或者疏浚計劃送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第十五條 在界河河道內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應當經毗鄰各方協商一致,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十六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河道資源利用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水產養殖的管理,合理確定水產養殖規模和布局,減少水產養殖污染。河道水產養殖不得妨礙行洪安全和水利工程運行安全。
第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其他跨河、穿河、跨堤、穿堤、臨河、攔河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方案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對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空間或者穿越堤防、灘地、河床的建設項目,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項目位置和界限進行審查,項目施工應當按照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河道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位置、界限及相關措施落實的現場監督管理,并組織專項驗收,專項驗收合格后,建設項目方可投入運行。
第十九條 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利工程設施的,應當采取功能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下列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一)黃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涇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二)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涇河)外的黃河一級支流和嘉陵江、白龍江、西漢水、黑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三)市(州)邊界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四)跨市(州)的同一線性工程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五)大型水庫及下游有城市的中型水庫管理范圍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石羊河、疏勒河、討賴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查。
前兩款規定外的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4636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