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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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范本1
答辯人李xx(被告人),男,漢族,1xxx年3月18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區羊角鎮愛群上高村0008號,現羈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答辯人李xx(被告人),男,漢族,1xxx年12月28日出生, 住茂名市茂港區羊角鎮愛群上高村0008號,是答辯人李xx父親。
答辯人周xx(被告人),女,漢族,1xxx年10月3日出生, 住茂名市茂港區羊角鎮愛群上高村0008號,是答辯人李xx母親。
被答辯人(原告人)黃xx,男,漢族,1xxx年6月11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區羊角鎮石望天塘村12號。
被答辯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答辯人已經收到,為正視聽,答辯人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對損害的發生亦有重大的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可以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
如果被答辯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話,讓答辯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則有失失允。因此《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根據事實,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有如下重大過錯:
1、被答辯人在文化廣場處挑逗答辯人的同學黃韻玲、鄧紫琴等人;受到答辯人等人勸阻,挑逗未逞后,恃著人多勢眾,出言侮辱答辯人,還放出狠話,揚言答辯人等人如不速速離開,就叫人拿刀來砍他們,這是被答辯人過錯之一。
2、被答辯人打電話叫二十多人持刀來到文化廣場尋找答辯人等人,意欲行兇,故意傷害答辯人等人,這是被答辯人過錯之二。
另根據本案事實可知,答辯人沒有參與毆打被答辯人,又是從犯,在內部責任分擔上,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關于“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的規定,承擔次要于其他同案人的侵權責任。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45104.58元,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1、被答辯人主張其所受傷害程度達到9級傷殘,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1)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鑒(法活)字【20xx】1146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B1 i)九級 3)款規定認定被答辯人已構成九級傷殘屬于適用標準錯誤。《最高人民法院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第1.2款明確規定:“本標準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屬于工作與職業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殘疾程度的鑒定,不適用本標準。”因此簽定機構依法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的標準進行傷殘鑒定,不應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進行傷殘鑒定。(2)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鑒(法活)字【20xx】1146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里面沒附有從事此次鑒定的醫師的醫師職業資格證書,那么此次鑒定是否是由具有鑒定資格的醫師做出也就是一個不確定的事實。綜上兩點可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鑒(法活)字【20xx】1146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所出具的認為被答辯人構成九級傷殘的簽定意見是錯誤的。
2、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藥用單據660元整,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被答辯人僅提供一張商品銷售清單證明其曾支出此費用,但該清單沒有相關發貨人、復核人、簽收人、收款人簽名,甚至是由哪一間公司出具的也沒有寫明,更不用說在清單上蓋有銷售單位的法人公章了,因此該清單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不能作為證據采用。
3、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護理費1260元整,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1)被答辯人并沒有失去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等生活自理能力。(2)上述費用發生于被答辯人住院期間,醫院已統一安排護士對被答辯人進行護理,該筆費用已納入醫療費的范圍,不應另列護理費。(3)在治療醫院沒有建議另派護理人員對被答辯人進行護理的前提下,被答辯人親屬親自或雇傭護理人員對被答辯人進行護理,不具有必要性,由此產生的相關護理費用應由被答辯人方自行承擔。(4)就算需要護理,在沒有相關機構出具明確意見的前提下,本案有二位護理人員對被答辯人進行護理,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關于“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的規定。
4、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1350元整,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后,因其在醫院治療期間支出的伙食費用超過平時在家的伙食費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賠償的'費用。(1)本案中,被答辯人須對其在住院期間伙食費超出平時在家的伙食費及超出部分的合理性進行舉證證明。(2)就算需要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性質可知,只有被答辯人才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答辯人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3)換一句話說,陪護人員不是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補助對象,因為需要陪護的話,護理費中自然包含中陪護人員的生活費用;不需要陪護的話,那陪護人員的生活費應由被答辯人方自力承擔。
5、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營養費3000元整,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賠償義務人僅應賠償受害人必要的營養費,這意味著營養費的賠償數額應當適當,賠償義務人沒有義務賠償不是受害人必要的營養費。(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根據本案診斷證明書的內容可知,醫療機構僅建議被答辯人注意休息,及時門診,并沒有就被答辯人是否需要補充營養、補充多少出具任何意見。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營養費3000元整,于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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