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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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進一步推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以下產品可以經申請批準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
(一)在特定地域種植、養殖的產品,決定該產品特殊品質、特色和聲譽的主要是當地的自然因素;
(二)在產品產地采用特定工藝生產加工,原材料全部來自產品產地,當地的自然環境和生產該產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藝中的人文因素決定了該產品的特殊品質、特色質量和聲譽;
(三)在產品產地采用特定工藝生產加工,原材料部分來自其他地區,該產品產地的自然環境和生產該產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藝中的人文因素決定了該產品的特殊品質、特色質量和聲譽。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立法部門,開展地理標志保護法律法規的調研、起草;
(二)制定、發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章、制度;
(三)制定地理標志發展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協調和指導地理標志保護的行政執法活動;
(四)負責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形式審查;
(五)辦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受理事項,發布受理公告;
(六)組織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異議協調;
(七)組織和管理專家技術隊伍開展技術審查;
(八)辦理、發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批準公告;
(九)核準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
(十)組織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宣傳和培訓;
(十一)組織開展和參加地理標志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代表國家參加WTO地理標志談判;
(十二)辦理國外地理標志保護注冊申請,組織開展互認合作;
第四條 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檢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分工指導、協調本轄區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二)按照分工負責本轄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初審;
(三)負責指定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檢驗機構;
(四)負責審核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
(五)負責指導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技術文件的制定;
(六)負責查處本轄區發生的地理標志產品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關于當地質檢機構。申請保護的產品產地在縣域范圍內的,地理標志保護的當地質檢機構為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機構(無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機構的,由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申請保護的產品產地跨縣域范圍的,當地質檢機構為地、市、(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機構(無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機構的,由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申請保護的產地跨地市范圍的,當地質檢機構為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當地質檢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申請人進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申請;
(二)負責對生產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進行初審,監督管理專用標志的印制、發放和使用;
(三)負責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草擬地理標志產品省級地方標準,組織制定地理標志產品生產過程的技術規范或標準;
(五)負責查處產地范圍內發生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侵權行為。
第六條 經申請、批準,以地理名稱命名的產品方能稱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地理標志名稱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稱和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產品通用名稱構成。地理標志名稱必須是商業或日常用語,或是長久以來使用的名稱,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條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申請自愿的原則。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受理、審核與批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產品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給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1. 對環境、生態、資源可能造成破壞或對健康可能產生危害的;
2. 產品名稱已成為通用名稱的;
3. 產品的質量特色與當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缺乏關聯性的;
4. 地域范圍難以界定,或申請保護的地域范圍與實際產地范圍不符的。
第九條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縣級,以下同)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由申請人負責準備有關的申請資料。申請人為當地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的,可成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負責地理標志保護相關工作。
第十條 申請人應填寫《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見附件2),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于成立申報機構或指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二)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申報產品保護地域范圍的公函,保護范圍一般具體到鄉鎮一級;水產品養殖范圍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
(三)所申報產品現行有效的專用標準或管理規范;
(四)證明產品特性的材料,包括:
1. 能夠說明產品名稱、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征的;
2. 能夠說明產品的歷史淵源、知名度和產品生產、銷售情況的;
3. 能夠說明產品的理化、感官指標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聯性的;
4. 規定產品生產技術的,包括生產所用原材料、生產工藝、流程、安全衛生要求、主要質量特性、加工設備技術要求等;
5. 其它證明資料,如地方志、獲獎證明、檢測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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