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答辯狀
同意離婚資產不明答辯狀
答辯人:xxx,女,漢族,19xx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xxx,身份證號碼:xxx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19xx年6月19日出生,xxx身份證號碼: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同意解除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婚姻關系。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被答辯人就已多次向答辯人提出過協議離婚,只因答辯人考慮到夫妻關系一旦破裂,對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長會產生嚴重不利影響而未同意;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分居至今,總希望被答辯人能夠回心轉意,拋棄重男輕女的封建陳舊觀念,以家庭為重、以孩子為重,與答辯人重修舊好,但被答辯人卻一意孤行,堅持要離婚,以致訴至貴院。事已至此,答辯人也已身心疲憊,因此,同意解除與被答辯人的婚姻關系。
二、關于被答辯人提出的夫妻共有財產問題。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結婚之后就懷有小孩,直至將小孩帶到十四個月大的時候,答辯人因生計不得不外出打工,因此,在這段時間內,答辯人沒有任何經濟收入,更不用說有任何積蓄。而據答辯人所知,被答辯人于20xx年*月份在中國**銀行開立一個個人帳戶,戶名為被答辯人,內有存款一萬余元,此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答辯人已向貴院申請調取該存款資料,存款數額的一半應歸答辯人所有。
2、因為答辯人本身沒有任何金錢可以外借,所以至目前為止,答辯人沒有任何對外債權。
3、被答辯人所稱“原居住房屋拆遷安置過渡費”,其所指的房屋為答辯人母親名下的房屋,一直也是答辯人父母在居住,因被劃入拆遷范圍故有此項費用,這項費用本身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且答辯人的父母年事已高,從原來的房屋搬出來之后一直租住外面的房子(注:被答辯人的訴狀上也有提到這點),即使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名下各有2400元的拆遷過渡安置費,從贍養老人的角度出發,也應留在老人那里,而不應拿出來分配。再說被答辯人名下之所以能有這筆拆遷過渡安置費,是因為與答辯人有夫妻關系,是作為答辯人父母的女婿才能享受到的權利,如果這個時候被答辯人要求拿走這個款項,而被答辯人又鐵了心要與答辯人離婚,試問,日后答辯人的父母需要被答辯人盡贍養義務的時候,被答辯人如何保證自己能盡到這個責任?
4、其他家庭共同財產,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婚后并未購置房產,而是居住在被答辯人父母名下的房屋中,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有用于家庭生活的電器等,約有**元,現答辯人已搬出該房屋,這些財產也歸被答辯人所有,所以被答辯人應支付**元給答辯人。
三、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由答辯人撫養婚生女劉柏伊,并判決被答辯人每月支付給答辯人500元的撫養費。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婚后育有一女名劉柏伊,于20xx年6月份出生,被答辯人及其父母因嚴重重男輕女,以女兒不能傳宗接代為由一直對答辯人母女冷言相對,從未盡過作父親的責任和義務,從小孩出生及生長到十四個月的這段時間里,答辯人母女日常生活均由答辯人父母在照顧,因此,答辯人非常擔心女兒由被答辯人撫養,不能得到平等的尊重。
2、就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經濟狀況而言,兩人都是在外打工,都是每月一千多元的工資,所以雙方撫養小孩的經濟條件相差無幾,答辯人將更能為小孩提供良好的生長環境。
3、鑒于小孩至今未滿2周歲,理應由更具細心和愛心的母親撫養更為適宜。
綜上,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該婚生女兒由答辯人撫養,被答辯人每月向答辯人支付撫養費500元。
四、在夫妻關系存續其間,據答辯人所知并沒有產生任何用于家庭生活開支的債務,若是被答辯人個人所借債務,請求法院判決由被答辯人個人承擔。
五、答辯人自愿放棄對其他夫妻共有財產的分配權利: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答辯人是否向答辯人隱匿夫妻共有財產答辯人無從得知,就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交的起訴狀來看,被答辯人有存款40000萬元,對外還有2000元的債權等等,諸如這些夫妻共有財產,答辯人均不知情,也不想去追究,如果被答辯人良心發現,自愿分配給答辯人母女作生活費,答辯人并接受,反之,答辯人愿意放棄對該夫妻共有財產的分配權利。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不同意離婚答辯狀
答辯人:楊XX,女,漢族,19xx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巍山縣人,教師,住云南省巍山縣XX鎮XX街X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聯系電話XXXXX。
被答辯人:高XX,男,漢族,19xx年4月21日生,云南省巍山縣人,教師,住云南省巍山縣XX鎮XX街X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高XX提起離婚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xx年相識,后經四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系,20xx年10月23日雙方登記結婚,隨后辦理了婚宴,被答辯人入贅至答辯人家,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于20xx年08月16日生育兒子高XX。
結婚后,我們一起加入到我父親經營的“XXXX經營部”,齊心協力地進行經營活動,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日子也過得紅紅火火,一家五口人其樂融融。20xx年,用一家人積攢的錢,我們還購買了250多平方米的房產,處于信任,在我父親的主張下,該房產所有人登記為答辯人楊XX,被答辯人作為共有人。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認識的形式和認識時間,說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雙方20xx年經媒人介紹認識,當年10月結婚,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xx年認識并逐漸熟悉,被答辯人從此開始主動追求答辯人,雙方經過四年多的戀愛,逐漸建立起深厚、真摯的感情,于20xx年10月23日登記結婚。經過婚前四年的充分認識、了解后才結婚,感情基礎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婚后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后沒有建立起感情”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自20xx年5月以來分居達二年的情節,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無任何事實依據。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被答辯人、小孩以及兩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樂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們夫妻也從來沒有出現分居的情況。僅僅是20xx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時間,被答辯人無緣無故離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3月被告(答辯人)提出離婚”,與事實嚴重不符。
實際情況是:20xx年3月,被答辯人突然向我提出離婚,我開始以為他開玩笑。后來,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協議離婚,我父母得知情況后,當晚來做我們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辯人說,為了孩子不離婚了,以后好好過日子。
4、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來毆打我”,純屬無中生有。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關閉經營部,轉移了經營部的現金、文件資料”,屬于典型的惡人先告狀,意圖混淆視聽。
實際情況是:自20xx年2月起,我父親感到自己年事已高,決定將“祥云縣八達摩托車經營部”完全交給我們經營,由于我屬于事業單位人員,無法擔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親將該經營部法人代表變更為被答辯人,生意上的資金往來也完全交給被答辯人打理,我父母協助守鋪子,我本人繼續上班。
20xx年1月開始,我們發現被答辯人做事變得神神秘秘,經常躲著打電話,而且不斷有債主登門要債,經營部資金短缺,連鋪面租金也無法繳付。
我們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據統計,自20xx年2月被答辯人接手“XXXX經營部”經營以來,我們的銷售利潤應該在368萬左右,何以會困難至此?后來經過調查才發現,原來被答辯人逐漸沉迷于賭博,嗜賭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揮霍,我們全家辛辛苦苦的經營所得已經大量流失。一方面是有據可查的371萬多元的利潤,一方面是債主來了一撥又一撥,經營部里沒有任何現金,連20xx年的鋪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錢繳付。被答辯人把大量的資金弄得不知去向,我為了維持經營活動和店面聲譽,在被答辯人的欺騙下和他一起四處向朋友借錢替他還債。他反而惡人先告狀,編造事實,意圖混淆視聽。
6、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被告為準備離婚,惡意轉移隱匿財產”,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說法。本案由被答辯人編造事實起訴離婚,答辯人為了孩子一直忍辱負重,不愿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來準備離婚之說,這是典型的血口噴人、賊喊捉賊。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被答辯人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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