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如何制定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如何制定?那么,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先區分公司形態,明確您所開辦的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
這兩者在公司章程制定上還是有較大區別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內容主要記載在《公司法》第25條當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記載在《公司法》第82條當中。您可根據公司的性質來選擇章程的內容。
2.章程內容要符臺法定要求,主要內容應全面具備
我國《公司法》第25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框架結構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都是起草章程時不可缺少的,每一項內容都應當根據實際制定出來。
3.對一些特別事項要在章程中明確規定
例如,在公司成立后,在向其他公司投資或者提供擔保時,是由董事會決定還是由股東會作出決定,都應該在章程中加以明確規定,以免日后說不清楚而導致糾紛。如果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的職權范圍,也應在章程中有明確規定,章程上對執行董事職權的記載,是以法律形式對執行董事的授權,執行董事也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該由執行董事辦的一定要在章程中明確規定,不可無權,也不可越權,一切都按規矩辦事,公司才能正常運營起來。
4.有些內容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規定
即《公司法》對有關問題作出了統一規定,但叉允許公司章程對此作出不同的規定。舉例如下:一是根據《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優先認繳新增資本,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優先認繳出資的,可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潤,但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也可以從其規定,二是根據《公司法》第4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可以按章程規定辦理。三是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杈,但是公司章程也可對此另作規定四是《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問可以相互轉讓其股權,也可以依法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除《公司法》規定外的其他限制性規定,等等。
5.不可照搬照抄
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公司成立很關鍵的一個環節,制定章程不可有快捷的想法,更不可把別人的章程拿來照搬照抄。每個公司的經營范圍、股權結構、管理方式等情況均有不同,特別是關于對外投資、擔保,以及是按股權表決,還是按人數表決,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安排,照抄照搬很容易導致章程與自己的公司對不上號,給實際執行造成困難。由于章程的法定性,登記后章程又不可輕易更改。因此,許多內容還是在登記前明確下來為好。
6.由專業人員起草
章程內容比較繁多,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更略顯復雜。因此,章程不是任何一個人都可以起草的。在此建議,無論是成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都應委托專業人士根據實際情況起草,起草好了公司章程,公司運營才能更加穩妥。哪些人屬于起草公司章程的專業人士呢?從目前實際情況看,不準備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常做公司業務的律師起草為好。常做公司業務的律師對章程結構,內容比較熟悉,起草起來不至于丟三落四,更不至于與法律相沖突,使章程相對更能符合登記注冊的要求,更重要的是使章程符合本公司的實際,便于公司經營操作。如果公司將來準備上市,那么,公司章程最好委托專門做公司上市業務的律師起草。
附: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區_____路_____號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咨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資額
股東-1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貨幣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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