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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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國務院關于股份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經xxx省人民政府魯政股字[1999]第33號《xxx省股份有限公司批準證書》批準,以發起方式設立,在x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號為:370XXXXX03000。
第三條 公司于2000年7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公司首次向境外投資人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12000萬股,于2000年7月24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2000年8月22日,公司又以增發方式完成了1800萬超額配售股份的發行。
第四條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名稱:xxx省xxx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XXXXX FISHERIES COMPANY LIMITED
第五條 公司住所:中國xxx省XX市和平路43號
郵政編碼:25XX14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6607.13萬元。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面向世界,開發遠洋,信譽第一,服務至上,互惠互利,加強合作,為世界水產業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經營范圍是:外海、遠洋捕撈;水產品加工、銷售;批準范圍的商品進出口業務;機冰制造、銷售;制冷設備制造、安裝、維修;冷凍冷藏;裝卸搬運。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條 公司發起人為xxx省水產企業集團總公司、魯銀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xxx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重型汽車進出口有限公司、xxx德泰裝飾有限公司,分別以資產19343.27萬元和現金人民幣20萬元、20萬元、300萬元、20萬元出資,于1999年7月30日認購公司人民幣普通股共計12807.13萬股。
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26607.13萬股,其中人民幣普通股為12807.13萬股,境內上市外資股為13800萬股。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做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1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八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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