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權益都會制定公司章程,那么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的xxx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xxx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xxx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采取共同發起設立的方式,將xxx資產管理公司整體變更為xxx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承繼xxx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機構、業務、人員和相關政策,為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公司注冊名稱:xxx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xxxx
英文名稱:xxxxx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英文簡稱:xxxxx
第四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金融大街8號,郵編:1xxxxxx3。
電話:xxxxxxxxxxx
傳真:xxxxxxxxxxxx
第五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本章程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并自公司變更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八條 本章程對公司及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前述人員均可以依據本章程提出與公司事宜有關的權利主張。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公司可依照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規定,在境內外設立、變更或撤銷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子公司等機構。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總裁、副總裁、總裁助理、董事會秘書以及董事會確定的其他管理人員。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其他相關監管機構以及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秉承穩健、創新、和諧、發展的經營理念,按照依法合規、科學發展的經營方針,通過深化改革,轉換經營機制,增強市場競爭力,努力把公司辦成治理規范、管控有力、主業突出、客戶基礎牢固、經營績效優良,有尊嚴、有價值、有內涵、有實力、有責任的現代金融服務企業,努力成為專業的資產管理者和優秀的金融服務商,為股東、為員工、為社會創造價值。
第十三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一) 收購、受托經營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對不良資產進行管理、投資和處置;
(二) 債權轉股權,對股權資產進行管理、投資和處置;
(三) 對外投資;
(四) 買賣有價證券;
(五) 發行金融債券;
(六) 同業拆借;
(七) 向其它金融機構進行商業融資;
(八) 破產管理;
(九) 財務、投資、法律及風險管理咨詢和顧問;
(十) 資產及項目評估;
(十一) 經批準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金融機構托管和關閉清算業務;
(十二)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冊資本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總數為25,835,870,462股,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五條 公司股票采用記名方式,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成立的日期;
(三) 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四) 股票的編號;
(五)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載明的其他事項。
(六) 公司股票由董事長簽署,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第十六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七條 公司發起人及其出資方式、出資額、折合股份、持股比例、出資時間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截至20xx年9月30日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經評估后的凈資產25,335,870,462元作為出資,折合股份為25,335,870,462股,持股比例為98.06%。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以貨幣出資500,000,000元,折合股份為500,000,000股,持股比例為1.94%。
在主管部門書面同意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改制且對章程草案無異議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各發起人應履行其繳付認繳出資的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25,835,870,462元。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報有關主管機關批準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冊資本:
(一) 向特定投資者發行股份;
(二) 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三) 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四) 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五) 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六) 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應當按照《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一條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以依法回購已發行的股份: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二十二條 公司因回購股份而注銷該部分股份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被注銷股份的票面總值應當從公司的注冊資本中核減。
第二十三條 公司依法經批準回購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 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回購要約;
(二) 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機關批準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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