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制定了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滬府(1997)41號文〕批準,由上海汽車工業(集團)總公司在上海汽車有限公司資產重組的基礎上采用社會募集方式獨家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9月28日,經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名稱由上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號碼為310000000000840。
第三條 公司于1997年11月4日經中國證監會(1997)501號文《關于上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籌)A股發行方案的批復》批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100,000萬股,其中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以人民幣認購并上市的內資股為30,000萬股,于1997年11月2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條 公司注冊名稱: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稱:SAIC Motor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五條 公司住所:上海市張江高科技園區碧波路25號
郵政編碼:201203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551,029,090元。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裁、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
第十一條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
滿足用戶需求,提高創新能力,集成全球資源,崇尚人本管理,以國際化的視野傾力打造卓越品牌,建立推動可持續發展的技術和經營體系,不斷增強核心競爭能力和國際經營能力,將公司建設成為國內領先并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汽車企業,為消費者、投資者和社會創造最大價值。
第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
汽車,摩托車,拖拉機等各種機動車整車,機械設備,總成及零部件的生產、銷售,國內貿易(除專項規定),咨詢服務業,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及技術的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及技術的進口業務(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本企業包括本企業控股的成員企業,汽車租賃及機械設備租賃,實業投資,從事貨物及技術進出口業務(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條 公司發起人為上海汽車工業(集團)總公司。1997年11月24日,發起人在上海汽車有限公司資產重組的基礎上采用社會募集方式設立本公司。
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6,551,029,090股。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轉為股份;
(四)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五)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1年內轉讓給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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