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了煙臺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并將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
煙臺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監督活動。
房屋的消防安全和燃氣、電力、供水、供熱、電梯、通信等專業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對軍隊、宗教團體、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以及歷史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穩步推進原則,確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體系和機制,組織協調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常態化、信息化、網格化監管制度和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明確責任追究機制,組織應對房屋使用安全突發事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房屋使用安全常態化、信息化和網格化監督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房屋使用安全檢查和監測網絡,協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縣市區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財政、城市管理、國土資源、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房屋安全調查、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解危、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常態化、網格化安全監管等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為的舉報和投訴處理機制,向社會公開舉報和投訴的受理方式。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后,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受理、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及時反饋投訴人、舉報人;對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轉送相關行政機關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章房屋安全責任
第八條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為直管公房或者單位自管公房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不明晰、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的確認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為準。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但是基于下列情形之一,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一)合法建造;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
(三)買賣、贈與等法律行為;
(四)繼承、受遺贈等法律事實;
(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確認房屋權屬的其他情形。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擔相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九條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受讓人提交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及其他有關文件,明確告知受讓人房屋的基本情況、設計使用年限、性能指標、使用與維護保養要求、保修范圍和期限等事項。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房屋質量安全責任,履行保修和質量缺陷治理義務。但因使用不當、第三方責任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除外。
第十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對房屋使用安全承擔下列責任:
(一)按照設計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質以及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予以賠償;
(三)檢查、維修房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配合做好房屋安全調查和房屋應急搶險措施;
(五)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房屋使用人對房屋使用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及時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并配合做好房屋的檢查、維護、安全鑒定和危險治理等工作。
第十一條房屋進行出租或者轉讓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將房屋結構形式、設計使用年限和結構改造情況等基本事項,在房屋租賃合同、買賣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書面告知承租人或者受讓人。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可以向城建檔案機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出讓人或者出租人查詢房屋結構形式、設計使用年限和結構改造情況等基本事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查詢。
第十二條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管理,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承擔共有部分的檢查、維修、養護等日常管理責任,并將注意事項、禁止行為等書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實行自治管理或者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的,房屋共有部分的檢查、維修、養護等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共同承擔。
房屋專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
第十三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本行業房屋使用安全檢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并將有關情況和信息及時通報房屋所在地的縣市區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縣市區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房屋安全調查,建立危險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對危險房屋逐棟登記,掌握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隱患的基本狀況等相關信息,并通報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五條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化管理制度,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通報和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綜合治理,提高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專業化、科學化、精細化水平。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統的設計、建設和管理工作??h市區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做好房屋安全信息的采集、載入和動態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條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房屋裝飾裝修、城市房屋白蟻防治行政管理職責,加強對房屋裝飾裝修活動和城市房屋白蟻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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