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
為了促進和保障學前教育健康發展,規范學前教育,維護幼兒、幼兒園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了《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學前教育健康發展,規范學前教育,維護幼兒、幼兒園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滿足人民群眾對學前教育的基本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對本省行政區域內三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幼兒實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條 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辦園體制,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兒園,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
第四條 學前教育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科學保育和教育,保障幼兒健康快樂成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合理配置資源,對農村地區和貧困地區學前教育予以支持,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幼兒接受基本的、有質量的學前教育。
第六條 學前教育實行省市統籌協調,以縣級為主,鄉鎮(街道)參與的管理體制。
省人民政府統籌制定學前教育規劃和政策,負責全省學前教育發展的宏觀指導。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學前教育規劃和政策,協調管理和監督指導轄區內學前教育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學前教育資源,推進轄區內學前教育工作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幼兒接受學前教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工作,其他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學前教育相關工作。
第二章 幼兒園的設立
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幼兒園建設納入城鄉規劃;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會同相關部門具體制定和調整學前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
涉及幼兒園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與審定應當征求教育行政部門意見。
第九條 幼兒園的布局,應當體現本行政區域內幼兒的數量分布、變化、保育和教育需求等情況,按照人口比例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并適時調整。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區,應當根據規劃配套設置幼兒園,并與居民區建設項目同步設計、施工和交付使用。
規劃配套建設的幼兒園是公共教育資源,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用于舉辦公辦幼兒園,或者委托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規劃配套建設的幼兒園的使用性質和用途。
第十一條 設立幼兒園,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幼兒園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規定標準的保育和教育場所及設施、設備;
(二)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章程和規范的名稱;
(三)符合規定的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
(四)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場所應當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環保、日照等選址要求,建設規劃面積、建筑設計、功能要求、設施設備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幼兒園實行法人登記制度。
公辦幼兒園依法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民辦幼兒園在申領《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后,依法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鼓勵申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由舉辦者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認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按照規定由政府予以補貼。
第十四條 幼兒園變更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的,應當報審批、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手續。審批、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并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幼兒園終止的,舉辦者應當妥善安置在園幼兒,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第十五條 實行幼兒園年檢制度。年檢應當征求家長和社會公眾意見,年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公辦幼兒園執行政府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執行政府指導性收費項目和標準。
非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由舉辦者按照辦園成本,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報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幼兒園收費實行公示制度,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家長和公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幼兒園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挪用辦學經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幼兒園收取費用。
第三章 保育和教育
第十七條 三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幼兒可以申請進入幼兒園。在滿足適齡幼兒入園的條件下,幼兒園可以適當向下延伸入園年齡。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創造條件,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幼兒提供融合教育,并為殘疾幼兒的保育和教育提供便利、幫助。
特殊教育機構應當配備適合殘疾幼兒特點的場所和設施,為殘疾幼兒的保育和教育以及康復提供幫助。
第十九條 幼兒園的班級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幼兒園保育和教育,應當面向全體幼兒,關注個體差異,堅持以游戲為基本活動,保育和教育結合,寓教于樂,促進幼兒身心全面健康發展。
幼兒園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教育、衛生行政部門關于幼兒園營養、保健、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的相關規定,落實有關膳食營養、體育鍛煉、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措施,增強幼兒體質,預防和減少疾病的發生。
幼兒園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為幼兒群體性服用藥品。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應當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開展游戲,為幼兒創設游戲條件,提供豐富、適宜、多功能的游戲材料,鼓勵和支持幼兒自主選擇游戲,保證幼兒有充分的游戲時間和戶外活動時間。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應當配備適合幼兒特點的設施設備以及玩具、教具等。鼓勵幼兒園因地制宜自制玩具、教具。
幼兒園的設備設施、用品用具、玩具、教具等,應當安全、衛生,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應當為教師配備必要的教學用書,不得為幼兒配備教材、教輔材料,不得要求家長購買幼兒教材、教輔材料。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應當使用普通話。
幼兒園應當防止和糾正小學化傾向。
幼兒園不得組織幼兒參加禮儀性、商業性活動。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在正常開園時間以內,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特色班、興趣班、實驗班。正常開園時間以外舉辦的,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應對各類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
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衛設施,對有關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有條件的幼兒園配備視頻監控等設施。
幼兒園應當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幼兒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接送幼兒的校車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等應當為幼兒園制定預案、組織應急演練和開展安全等知識教育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七條 幼兒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學習科學的保育和教育方法,為幼兒接受學前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家庭、社區應當充分利用各類教育資源,為幼兒身心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幼兒園保育和教育質量評估監管體系,配備學前教育教研人員,健全教研指導網絡,加強教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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