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外商獨資企業公司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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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外商獨資企業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股東名稱:……
英文名稱:……
在……國(地區)登記注冊,法定地址:……
電話:…… 傳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注:股東為自然人的,寫明姓名、國籍、身份證號、常住住所、電話、傳真)
第三條 外商獨資企業名稱:……(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深圳市……。
第四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是……(注:股東名稱)投資經營的企業,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責任。
第五條 公司經審批機構批準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記注冊,為企業法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并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 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宗旨: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并獲取滿意的回報。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股東可根據申報項目特點進行填寫,要求用語規范、簡潔)。
第八條 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涉及的環境保護方案、消防安全措施,須經深圳市環境保護部門、消防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九條 公司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產品。國家鼓勵公司出口在國內生產的產品。
第十條 公司有權自行決定購買本公司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物資。公司在中國購買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中國企業同等的待遇。
(非生產型企業可以省略第八、九、十條)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的投資總額為:……萬美元(注:或其他外幣,下同)
公司注冊資本(出資額)為:……萬美元(注:幣別同投資總額)
公司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部分由股東從境外籌措。
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方式及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中:
現金:……萬美元;
實物:……萬美元;
知識產權:……萬美元。
公司的注冊資本分……期投入。第一期……萬美元,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投入;第二期……萬美元,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注:不分期而一次繳付出資的,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分期出資的,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全部繳齊出資的期限為:第一期不少于注冊資本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九十天內投入;其余部分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十二條 股東繳付出資后三十天內,應當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四條 公司變更經營范圍、分立、合并、注冊資本增加、轉讓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須經公司股東決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外匯、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決議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通過股東決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減少或者轉讓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應由股東決議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第十六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應設立一名執行董事)。董事會負責執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并向股東負責。
第十七條 董事會由…名成員組成(注:3-13名),其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及董事由股東委派及撤換。董事長和董事每屆任期3年。經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人選的更換,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注:法定代表人亦可由經理擔任)。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依照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處理公司的重大問題,負責檢查、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董事長臨時不能履行職責的,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履行,但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董事長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九條 董事會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投資方案,審批經理或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權轉讓、延期、中止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上述事項須經全體董事 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二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天送達開會通知,并說明會議議程和地點。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記錄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時使用。會議記錄及決議文件,經與會代表簽字后,由公司抄送全體董事,并連同委托書一并存檔,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在公司經營期限內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銷毀。
董事會休會期間需經董事會決定的事宜,也可通過電訊及書面表決方式作出。董事書面表決作出的決議,與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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