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通文明執法行為規范》
為規范湖北省交通執法行為,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切實做到依法行政、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制定了《湖北交通文明執法行為規范》,下面是詳細內容。
《湖北交通文明執法行為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交通執法行為,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切實做到依法行政、規范執法、文明執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交通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省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從事交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強制等執法活動時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交通行政執法應當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第四條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在法律、法規授權或委托范圍內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委托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超越權限執法。
第五條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必須具有執法資格,持有交通部統一制式、省交通廳統一制發的《交通行政執法證》。嚴禁臨時聘用無執法主體資格的人員從事或協助執法。
第六條上級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根據職責權限對下級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執行本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交通行政執法行為規范的實施情況列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獎懲的依據。
第二章儀表語言規范
第八條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著裝整齊,并按規定佩帶執法標志。
(一)按統一規定的樣式、顏色內外配套著裝,穿著整齊,并保持服裝潔凈、平整,不得破損。
(二)著執法服裝時,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衣領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節的執法服裝,不得混穿執法服裝和便裝;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著執法服裝時不得戴有色眼鏡。
(四)穿著春秋裝、夏裝時,上衣下擺必須束在腰帶內;穿著冬裝時,冬裝內襯衣下擺不得外露。
(五)佩戴標卡、胸卡、腰帶時,胸卡掛在上衣左口袋正中處,腰帶扎在上裝自上而下第四、五顆鈕扣之間;
(六)著執法服裝時,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執法裝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上路執法時,可配帶頭盔,夜間必須加穿反光背心。
(九)著執法服裝的執法人員應按統一的換裝時間換裝。
第九條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執法服裝及執法標志,不得變賣或擅自拆改,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崗位時,執法標志必須上交。
第十條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儀容行為應遵守下列規范:
(一)頭發要整潔,男同志不準留長頭發、長鬢角、長胡須,女同志不得頭發披肩。
(二)女執法人員著執法服裝時,不得留長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化濃妝,不得佩帶各類飾物。
第十一條執法人員參加執法考試、培訓、會議等集體活動,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和順序入場,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場、課堂、會場紀律,不得隨意走動、交頭接耳、接打電話、打瞌睡等。結束時按要求有秩序地退場。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在日常公務中,接待管理相對人時應熱情主動。解答問題要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于不知曉的問題不能隨意發表意見;不屬本部門業務范圍的,應將來人引導至相關部門;遇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態度和藹,用語文明,不得盛氣凌人、態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對人,不得踢、扔、敲打相對人的物品。
第十四條執法人員在現場執法時,不得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煙、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嬉笑打鬧。
第十五條執法人員執法用語的基本要求:
(一)執法過程中應當使用文明規范用語、表達準確、通俗簡潔;嚴禁使用生、冷、橫、硬的執法忌語。
(二)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使用恐嚇、威脅、誘導性的語言。
(三)執法人員應以理服人、語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遜、諷刺挖苦、講臟話、罵人。
(四)嚴禁使用《交通執法忌語》中所列明的語言。
第三章職業道德規范
第十六條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做到熱愛交通、忠于職守、依法行政、廉潔自律、風紀嚴整、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實施行政行為,不得推諉或者拒絕履行法定職責。嚴禁越權執法,嚴禁濫用職權。
第十八條執法人員應當做到清正廉潔、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以權謀私。嚴禁利用職權吃、拿、卡、要。執法人員不得以各種名義索取、接受行政相對人(請托人、中間人)的宴請、禮品、禮金(含各種有價證券)以及消費性的娛樂活動。
執法人員不得使用依法被暫扣或者證據登記保存的車船以及物品。
第十九條執法人員嚴禁參與和職權有關的各種經營性活動;不得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從事經營性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不得向管理相對人借款、借物、賒帳、推銷產品、報銷任何費用或者要求相對人為其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執法人員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不得為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開脫、說情。
第二十一條執法人員在駕駛執法車(船)時,遇遭受意外受傷、突然患病或者遇險群眾的求助,應及時提供可能的幫助和服務。
第四章窗口執法行為規范
第二十二條本規范所指的窗口是指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設置的行政許可辦理、違章行為處理、交通規費征收的中心、大廳、服務窗口等對外辦公場所。
第二十三條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在窗口采用電子顯示屏或者電子觸摸屏、公示欄、活頁材料等形式,向管理相對人公示辦事指南、執法主體(執法人員)、執法依據、執法程序、收費項目及標準、執法結果、監督方式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積極推行“一站式”服務,將所有交通執法事項集中在本單位大廳辦結。
第二十五條窗口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應當自覺做到儀容儀表整潔、佩證上崗;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不得上網聊天、炒股、玩游戲等。
第二十六條工作時間,窗口工作人員應保持辦公桌面的工作資料、辦公用品擺放整齊,保持辦公場所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七條窗口服務應積極推行首問負責制、AB崗制、限時辦理制等。
第二十八條窗口應當為相對人提供必要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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