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全文)
為了規范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制定了遼寧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以下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遼寧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2016年11月11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客運出租汽車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客運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或者汽車租賃服務的小型客車。出租汽車包括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
第四條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是客運出租汽車管理的責任主體,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客運出租汽車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下同)履行具體管理職責。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公安、財政、環保、城鄉建設、商務、工商、質監、價格、通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實施客運出租汽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統籌發展巡游車和網約車,構建多樣化、差異化出行體系,并根據城市特點、社會公眾出行需要,編制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科學確定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建立運力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客運出租汽車行業規?;?、集約化、公司化發展,推進出租汽車行業改革,促進運營服務轉型升級,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客運出租汽車應當選用節能、環保車型,優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車輛。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引導巡游車運營服務經營者、行業協會與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合理確定并動態調整巡游車承包費標準或者定額任務。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奎c、候客泊位等服務設施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在車站、機場、碼頭、商場、醫院等大型公共場所,合理劃定出租汽車乘降站點。在不影響交通的情況下,可以在城市道路兩旁及其周邊劃出一定區域,供出租汽車駕駛員臨時停車休息、用餐;具備條件的,可以建立固定服務區。
第二章 經營資質管理
第九條 新增巡游車經營權應當按照公開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負擔的原則,主要采用以服務質量、經營規模等因素為競標條件的招投標方式,擇優確定經營者。
新增巡游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具體使用期限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條 現有巡游車經營權未明確期限或者已經實行有償使用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的過渡方案,合理確定經營期限,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過渡方案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新增巡游車經營權不得變更經營主體。現有巡游車經營權,在經營期限內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不得擅自轉讓。
第十二條 從事巡游車運營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管理人員和駕駛員;
(四)有與經營方式相配套的運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國家規定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
(三)有健全的運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和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四)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巡游車運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七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三)安裝頂燈、待租和計程計價設備等營運設施、標志;
(四)設置營運標志,在顯著位置標明收費標準、經營者名稱、監督電話等內容;
(五)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七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從事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身體健康;
(二)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三年以上;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后,方可從事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的,應當向所在地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予以許可的,核發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283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