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15年第9號)
《長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已由長沙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15年8月27日通過,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5年9月25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9月2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治理、房屋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的統一監督管理。區縣(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城管執法、國土、財政、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安全管理相應經費納入同級預算,保障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第五條 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協會、物業管理協會等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工作,發揮行業協會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條 鼓勵通過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服務等方式,建立多元的社會化房屋安全風險化解機制。
第七條 市、區縣(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安全管理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的房屋安全管理意識。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
第八條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受讓人提交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明確告知受讓人房屋的基本情況、承重結構、性能指標、設計使用年限、使用與維護保養要求、保修范圍和期限等事項。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間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責任;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但因使用不當、第三方的侵權行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除外。
房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公共租賃住房等由經營管理單位進行管理的,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
房屋承租人等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房屋安全使用責任。房屋出租人應當加強對出租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房屋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或者險情,應當及時通知房屋出租人進行處理,或者報告房屋所在地區縣(市)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門。
第十條 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使用說明書等合理使用房屋,對房屋使用安全承擔下列責任:
(一)檢查房屋,及時治理房屋安全隱患;
(二)裝飾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房屋時,不得破壞房屋的抗震性和結構安全性,不得影響房屋共有部分及毗鄰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不得出租危險房屋或者在危險房屋內從事經營等活動。
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發現房屋存在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相關主體應當承擔責任情形的,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不得擅自實施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礎結構;
(二)拆除房屋承重墻或者在承重墻上開挖壁柜、門窗等洞口;
(三)超過房屋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四)在房屋樓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
(五)開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
(六)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七)其他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確需實施上述行為的,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施工圖,并根據設計方案、施工圖組織施工;依法需要辦理相關建設手續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房屋裝飾裝修改造前,裝飾裝修企業應當核實所承接的裝飾裝修工程是否屬于第十一條第一款影響房屋安全的情形,是否符合建設程序的相關規定。屬于第十一條第一款的情形,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未履行相應建設程序的.,裝飾裝修企業不得施工。
裝飾裝修企業實施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應當按照設計方案、施工圖施工,并使用質量符合國家標準的建筑材料,不得破壞房屋的抗震性和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條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使用安全承擔下列責任:
(一)對房屋共有部分進行安全檢查,提出相關維修、更新和改造方案,協助業主和業主委員會進行治理;
(二)對房屋裝飾裝修行為進行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影響房屋安全行為的,應當勸阻;經勸阻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建筑幕墻所有權人為建筑幕墻安全使用責任人,應當對建筑幕墻進行定期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常規維護。
本條例所稱建筑幕墻,是指采用金屬型材、金屬連接材、粘結材料、特種玻璃、金屬板材以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構成的玻璃幕墻、金屬板幕墻、石材幕墻及組合幕墻。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地下建筑物、構筑物,裝飾裝修非住宅房屋時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鼓勵住宅房屋裝飾裝修時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房屋發生蟻害的,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應當進行滅治,屬于預防包治期內的,原白蟻防治單位應當進行滅治。白蟻危害在一定區域集中發生且影響房屋安全使用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設備設施,并符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依法對所出具的鑒定報告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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