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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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
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執行情況和有關問題,針對上市公司今年以來執行新會計準則的情況,財政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以下簡稱“1號解釋”),回答了包括首次執行日有關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項目的金額如何進一步復核在內的10個問題。其以財政部文件的形式發布,效力等同于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
一、企業在編制年報時,首次執行日有關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項目的金額是否要進一步復核?原同時按照國內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外提供財務報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執行日如何調整?
答:企業在編制首份年報時,應當對首次執行日有關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項目的賬面余額進行復核,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權益的調整過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項目、影響金額及其原因。原同時按照國內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外提供財務報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執行日根據取得的相關信息,能夠對因會計政策變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項的處理結果進行追溯調整的,以追溯調整后的結果作為首次執行日的余額。
點評:按照“1號解釋”的要求,在編制執行新會計準則的首份年報時,應當對首次執行日有關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項目的賬面余額進行復核。例如復核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減值跡象,如存在減值跡象,則進一步估計其可收回金額,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權益的調整過程以及修正的項目、影響金額及其原因。投資者在上市年報中看到的年初凈資產,很有可能與該公司在季報和半年報中披露的數額不一致。
由于新會計準則擴大了可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范圍,不再限定只有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款項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才可以資本化,如果是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也允許將相關利息費用資本化,從而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實現趨同。因為B股、H股上市公司可能就“一般性借款費用資本化”因素進行了追溯調整,理財投資者可以通過有關境內外會計準則差異調節表推斷這一因素對2007年期初股東權益的影響。更重要的是,可以通過原來境內外差異來推斷:會計準則實現趨同后,新舊會計準則下的凈利潤差異。
二、中國境內企業設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發生的有關交易或事項,境內不存在且受相關法律法規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見,企業會計準則未作規范的,如何進行處理?
答:中國境內企業設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境內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規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見,企業會計準則未作出規范的,可以將境外子公司已經進行的會計處理結果,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原則下,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進行調整后,并入境內母公司合并財務報表的相關項目。
點評:《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在整個企業會計準則中,具有統領左右、溝通前后、把握全局的地位。在會計實務中,由于經濟交易事項的不斷發展、創新,具體準則的制定有時會出現滯后的情況,一些新的交易或者事項在具體準則中尚未規范但又急需處理,此時應遵循基本準則,以確保各具體準則的內在的一致性。
三、經營租賃中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以及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發生的融資費用應當如何處理?出租人對經營租賃提供激勵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擔承租人的某些費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如何處理?企業(建造承包商)為訂立建造合同發生的相關費用如何處理?
答:經營租賃中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是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于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金額較大的應當資本化,在整個經營租賃期間內按照與確認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礎分期計入當期損益。
承租人在融資租賃中發生的融資費用應予資本化或是費用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并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進行計量。
出租人對經營租賃提供激勵措施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應將租金總額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個租賃期內,按直線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免租期內應當確認租金費用;出租人應將租金總額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個租賃期內,按直線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分配,免租期內出租人應當確認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擔了承租人某些費用的,出租人應將該費用自租金收入總額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額在租賃期內進行分配;承租人應將該費用從租金費用總額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費用余額在租賃期內進行分攤。
企業(建造承包商)為訂立合同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等,能夠單獨區分和可靠計量且合同很可能訂立的,應當予以歸集,待取得合同時計入合同成本;未滿足上述條件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點評:1.新《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在經營租賃下,承租人和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以上新解釋又根據重要性原則,將金額較大的資本化,再分期計入當期損益,體現了會計上的配比性原則。
2.舊借款費用準則規定不適用于與融資租賃有關的融資費用,在解釋中拓寬了新借款費用適用范圍,將承租人在融資租賃中發生的融資費用先按借款費用準則處理,再按租賃準則計量。
3.出租人對經營租賃提供激勵措施的相關規定,與2007年4月30日財政部發布會計準則實施問題專家意見(二)規定一致,并且繼承了舊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沒有新舊處理差異。
4.新建造合同準則第15號第十七條所述的“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是指企業為訂立合同而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等。建造承包商與客戶在進行商務談判時,商談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為簡化核算,該準則規定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應在發生時直接確認為當期費用(管理費用)核算。以上解釋要求費用能夠單獨區分和可靠計量且合同很可能訂立的,應當予以歸集,待取得合同時計入合同成本,較第15號準則更加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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