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國庫現金管理操作細則》全文
為深化和完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規范上海市國庫現金管理行為,制定了《上海市國庫現金管理操作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關于印發《上海市國庫現金管理操作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財政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的在滬法人銀行或上海(市)分行:
根據《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試點辦法》(財庫〔2014〕183號)的規定,我們制定了《上海市國庫現金管理操作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2015年1月27日
上海市國庫現金管理操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和完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規范本市國庫現金管理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增強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協調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試點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國庫現金,是指本市市、區(縣)政府存放在同級國庫的財政資金。
國庫現金管理是指在確保國庫現金安全和資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運用金融工具有效運作庫款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市國庫現金管理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一)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相統一原則。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財政支出支付流動性需求基礎上,實現財政資金保值、增值。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本市國庫現金管理應公開、公平、公正開展操作,確保資金安全。
(三)協調性原則。本市國庫現金管理應充分考慮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與貨幣政策操作保持協調性。
第四條 本市國庫現金管理操作工具為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內。
本細則所稱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是指將暫時閑置的市、區(縣)級國庫現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提供足額質押并向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支付利息。對于屬于區(縣)國庫現金管理利息收入,由市財政局根據代為區(縣)操作的現金管理獲得利息劃轉區(縣)財政。
第五條 市財政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以下簡稱人行上海分行)共同開展本市國庫現金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財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在明確相關職責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協調機制,包括例會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進行必要的溝通。
第七條 本市國庫現金管理由市財政局按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統一實施,各區(縣)國庫現金管理應委托市財政局統一代為操作。
第八條 財政部門要科學有效預測國庫現金流入、流出和余額,在確保財政支付流動性需求的情況下,合理調節國庫資金余額。
第九條 市財政局根據本市國庫現金流量,會同區(縣)財政局在對庫款進行分析及預測基礎上,于每年1月報經市政府同意后,會同人行上海分行確定當年國庫現金管理年度運作規模。市財政局根據市級庫款變動情況、實際工作需要及區(縣)委托操作計劃情況,確定分期國庫現金管理操作計劃。
第十條 本市國庫現金管理年度運行中,市財政局會同人行上海分行可在市政府確定的當年國庫現金管理運作規模的基礎上,根據當年本市市級及區(縣)財政收支情況和貨幣信貸政策實施情況,可對實際運作規模作適當調整。年度終了,市財政局將當年國庫現金管理實施情況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章 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操作
第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的'在滬法人銀行或上海(市)分行。
存款銀行是指按照本細則參與本市國庫現金管理招標業務中標后存放本市國庫資金的商業銀行。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參與本市國庫現金管理操作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信譽良好;
(二)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比例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
(三)內部管理機制健全,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近3年內未發生金融風險及重大違約事件。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和商業銀行應簽訂《上海市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主協議》,用于明確各方職責,并約束每期國庫現金管理操作行為。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會同人行上海分行根據年度國庫現金管理運作規模,確定分月操作計劃。每月25日前,市財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將商定好的下月操作計劃分別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每次操作前5個工作日,將具體操作信息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執行中有調整的,及時上報更新操作信息。
第十五條 本市國庫現金管理采取公開招標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招標、分次實施國庫現金管理,具體操作內容由市財政局會同人行上海分行確定。
第十六條 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公開招標工作由本市國庫現金管理招標小組負責,小組成員由市財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市審計局、市監察局以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人員構成。
每次公開招標前3個工作日,通過市財政局網站、人行上海分行網站公告信息,招標完成當日及時公布經招標小組成員一致確認的結果。
第十七條 本市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按操作當日同期限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并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浮動區間內,由商業銀行根據商業原則自主確定。
第十八條 為確保本市國庫資金安全,原則上單期確定的存款銀行不少于5家,單家存款銀行參與當期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運作的額度不得超過當期定期存款總額度的25%。單一存款銀行存放的本市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般性存款余額的10%,不得超過本市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額的20%。
第十九條 本市國庫現金管理的存款銀行應于每月月初3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報送截止到上月底的一般性存款余額及已存國庫現金管理存款余額占上月底一般性存款余額的比例等信息(格式見附件1)。
第二十條 在每次開展國庫現金管理操作前,市財政局會同人行上海分行應審核各商業銀行一般性存款余額的相關信息,不符合規定比例的商業銀行,不得參與當期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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