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網約車管理細則正式發布實施
近日,期盼已久的泉州網約車管理細則正式發布實施,下面是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泉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日前已經發布,將于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記者從官方公開的文件上看到,“實施細則”共分為6章,分別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等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實施細則”本著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據了解,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5-7座(含本數)的乘用車(小客車);取得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行駛證,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北斗衛星定位裝置及應急報警裝置等。
同時,網約車車型檔次不低于本市巡游車,車輛廠方銷售指導價格不低于人民幣15萬元,且高于巡游車主流車型平均市場價格50%以上;二手車已使用年限自初次登記注冊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且該車新車購置時的廠方銷售指導價格不低于人民幣15萬元。
根據細則規定,管理部門鼓勵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車型,該車型車輛廠方銷售指導價格不低于人民幣13萬元。另外,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退出網約車經營。
記者了解到,網約車管理實行政府負責制。泉州市人民政府成立領導小組,市發展改革、交通、公安、人社、經信、物價、質監、交警等多個部門建立網約車監督管理聯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并按各自的職責范圍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監督檢查。
附:
泉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發展,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63號令)、《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閩政〔2016〕41號)及《福建省交通運輸廳、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廳、福建省商務廳、福建省工商局、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福建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意見》(閩交運〔2016〕7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 網約車管理實行政府負責制。
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實施相關行政許可。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全市網約車具體管理工作。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實施本轄區網約車管理工作,對從事網約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的行政許可等管理工作。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網約車具體管理工作。
市、縣兩級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據《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相關的行政處罰及監督檢查工作。
發改、公安、工商、經信、商務、人社、質監、稅務、交警、通管辦、網信、總工會、人行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政府引導作用,通過市場經濟杠桿調節網約車數量,強化“政府監管平臺、平臺管理車輛與駕駛員”的監管模式。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 申請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線上服務能力由福建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線下服務能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冊登記,并具備投訴處理、駕駛員培訓、網絡監控等本地化服務管理能力。
法人企業注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應設立在本市工商注冊登記的分支機構。
(二)法人企業取得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線上服務能力的認可結果。
(三)在本市設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并具有相應的服務、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申請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向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非企業投資人或負責人的應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企業注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還應提交在本市工商注冊登記的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經營場所權屬證明或租賃合同(合同期限2年以上)。
(五)法人企業(含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工商注冊登記的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信息。
(六)福建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九)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明確其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順風車除外),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期限不高于4年,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福建省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福建省公安廳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因合并、分立產生新的.經營主體的,新經營主體應當重新申請經營許可。
網約車平臺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名稱、地址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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