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了陜西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管理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陜西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房屋拆遷、建設、規劃、計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城市建設需要和房地產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
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拆遷中長期計劃、年度計劃應當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拆遷中長期計劃、年度計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 實施城市房屋拆遷應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申領、審查、頒發和拆遷公告的發布,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第七條 申領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提交的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時限、房屋拆除施工單位、建設工程項目開工、竣工時間等內容;拆遷方案應當包括被拆遷房屋狀況、各種補償和補助費用概算、產權調換房屋安置標準和地點、臨時過渡方式及其具體措施、擬對拆遷范圍內依法應當予以保護的歷史文化街區、建筑物、構筑物和綠地、樹木等采取的保護措施等內容。
第八條 申領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金融機構設立專用賬戶,足額存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金額不得少于被拆遷房屋總建筑面積乘以上年度同類地段、同類性質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均價。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之前,應當與申領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開設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賬戶的金融機構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督協議,未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金融機構不得撥付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投資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區改造,需要拆遷城市房屋的,應當由依法確定的項目法人進行房屋拆遷。
第十條 拆遷人自行拆遷房屋的,其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業務培訓。接受拆遷委托的單位應當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相應等級的房屋拆遷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必須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十二條 拆遷補償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批準建設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另有規定外,由被拆遷人自主選擇補償方式,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人選擇的方式進行補償。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時限內協商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包括被拆遷房屋的基本情況、補償金額、搬遷補助費金額、家用設施拆裝費、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搬遷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和拆遷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包括被拆遷房屋的基本情況,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層次、平面使用功能和設施設備,被拆遷房屋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差價金額和結算方式、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家用設施拆裝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金額,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拆遷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多層建筑過渡期限最長不超過十八個月,高層建筑過渡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范文本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協商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委托一家房地產估價機構,或者由拆遷人提出兩家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由被拆遷人從中選定一家房地產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根據評估結果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不能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可以向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向市、縣人民政府申請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設區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設立房屋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據房屋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對被拆遷房屋評估結果的鑒定意見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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