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提交的材料有哪些?那么,下面就隨CN人才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1】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投資人身份證明。
3.投資人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4.企業住所證明。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批準文件。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適用本規范。
2.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登記申請的人。
【2】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投資人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3.變更投資人的,應提交轉讓協議書或法定繼承文件,以及變更后投資人的身份證明。
4.變更企業住所的,應提交新的企業住所證明。
5.申請變更的登記事項涉及到營業執照內容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批準文件。
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適用本規范。
2.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的人。
【3】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3.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4.在異地設有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提交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決定書。
5.清算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清算人的證明。
6.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7.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適用本規范。
2.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注銷登記申請的人。
【4】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
2.投資人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投資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委托書。
5.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6.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7.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批準文件。
注:
1.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適用本規范。
2.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登記申請的人。
【5】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
2.投資人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3.變更經營場所的,提交新的經營場所證明。
4.變更負責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提交新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5.分支機構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6.申請變更的登記事項涉及到營業執照內容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
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適用本規范。
2.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的人。
【6】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
2.投資人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3.營業執照正、副本。
4.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適用本規范。
2.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注銷登記申請的人。
【7】個人獨資企業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1.《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投資人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3.分支機構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變更登記通知書或者注銷登記通知書。
注:
1.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適用本規范。
2.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備案申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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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2000年1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號公布,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認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資格,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以下簡稱《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負責本轄區內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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