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工資待遇及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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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是勞動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基于女性生理上的特殊性,其生理機能的變化會影響其勞動能力,因而有必要對女職工的三期進行保護,以維護女職工的勞動權益。所謂女職工的三期是指女性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
《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止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第6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盡管《勞動法》已經對女職工的三期規定了保護制度,但實踐中仍不乏用人單位以女職工處于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為由而將其辭退或降低基本工資的案例或者用人單位安排需要特殊保護的處于三期內的女職工從事禁忌工作而嚴重損害女職工的勞動權益和身體利益。
作為女性職工,有必要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1、根據《勞動法》第6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止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3、《勞動法》第6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了解《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1、根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己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三)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四)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五)《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六)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七)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八)《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2、《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
(一)第六條中第(一)、(五)項的作業;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了解《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
1、根據該《規定》的第4條,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該《規定》第8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具體更詳細規定參照各省市計劃生育條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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