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投資公司章程范本
投資公司分股權投資、債券投資和證券投資,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最新投資公司章程范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投資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系依據《公司法》出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公司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之規定,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五條 本章程生效后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規范公司與股東、股東與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與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相當于法律約束力之文件。股東、公司、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均須遵守。
第六條 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投資管理總監、風險管理總監、財務負責人以及公司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本章程為公司最高行為準則,對股東、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普遍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八條 公司注冊名稱:xx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九條 公司注冊地址:xx市xx區xx路xx號榮超商務中心x棟x層x單元。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與經營宗旨
第十條 公司經營范圍為:使用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為客戶提供股權投資的財務顧問服務;證監會同意的其他業務。
第十一條 公司之經營范圍,依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之規定,須審批、核準、備案的,公司應在辦理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第四章 股 權
第一節 股權結構和出資方式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伍億元。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及其出資方式:一人出資
股東名稱: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出資方式:現金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之出資應一次足額繳納。
第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公司股東簽發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資證明書》。
第二節 公司增資與減資
第十六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可以增加或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七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可以由公司股東獨家認繳新增資本,也可以由公司股東外之第三方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十八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股東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情形下,公司注冊資本額不得少于人民幣十萬元。
第三節 出資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之出資在公司注冊成立后,可以依法自由轉讓。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具體事宜由公司股東與受讓人協商確定;需報監管部門批準的,在監管部門同意后執行。
第五章股 東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為對公司出資的人。
第二十二條 股東按其對公司的出資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十三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做出的上述事項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可以向股東提出行使上述權利的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本章程規定之上述權利時,應向公司出具書面文件。股東向公司出具的書面決定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決定的出具日期、股東蓋章、決定的實質內容。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負責妥善管理股東向公司出具的書面文件。
公司應建立專門的檔案對股東出具的書面文件進行保存,保存期為公司的存續期限。在公司發生股東變更、合并、分立、注銷等情形時,公司應當向股東移交上述檔案。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應遵守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之規定,并保證公司的財產與股東自己的財產相互獨立。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會成員由公司股東委派產生。
第三十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股東委派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董事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三十一條 董事可受聘擔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對于股東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及時向股東報告;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重大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投資管理總監、風險管理總監、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五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三十七條 召開臨時董事會的,應于會議召開前兩個工作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力。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以記名方式進行,實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的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做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五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其運用公司資產所做出的風險投資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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