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答辯狀優秀范文
離婚訴訟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書狀,稱為離婚答辯狀,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離婚答辯狀優秀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離婚答辯狀優秀范文1
答辯人:XXX
被答辯人:XXX
答辯人因XX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1xx4年答辯人和被答辯人雙方經人介紹認識,并于同年按農村習俗辦理結婚儀式。1xxx年12月2x日,婚生女xxx出生。后雙方于1xxx年辦理登記結婚。xxx1年3月2x日,婚生子xxx出生。結婚近二十年來,夫妻感情日漸淡漠,且男方對女方及子女不管不問,毫不關心。尤其是男方有外遇后,更是變本加厲不盡任何家庭責任,令女方無法忍受,現如今雙方毫無夫妻感情可言。因此,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小孩撫養權歸女方,男方每月支付xxxx元撫養費
子女隨女方生活,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孩子撫養權應該給女方。男方每月工資1萬元以上,按照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女方每月要xxxx元撫養費合情合理合法。
三、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債務xxxxx元
夫妻生活期間有x萬元欠款,應當一并處理。
四、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精神損害撫慰金xxxxx元
男方對婚姻有過錯,和其他女人同居并生了孩子,還以父親名義給私生子辦理出生證明等手續,嚴重傷害女方感情。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
xxx4.2.1x
離婚答辯狀優秀范文2
答辯人:佘xx,男,漢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答辯請求:
一、同意解除與原告王xx的婚姻關系。
二、請求判令婚生子佘xx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xxx元撫養費。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么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xxx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xxx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四、共有房產為答辯人與原告王xx婚前購置,因答辯人的出資比例占主要部分,請求判令答辯人應占xx%產權。
五、請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內的家私、家電全部歸答辯人所有。
因原告王xx訴答辯人離婚一案,案號為(xxxx)x民一初字第xxx號,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原告王xx的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與原告王xx的婚姻關系。
(一)、答辯人與王xx雖自愿結婚,但婚后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間又未能做到互諒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產生矛盾,現原告堅持要求離婚,答辯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訴狀中稱答辯人“拋妻棄子”,對家庭不負責任,又“惡言辱罵”、“毆打、傷害”原告及“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實際上,答辯人從xxxx年12月開始,便患有精神障礙,就診于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治療期間答辯人的病情一直處于不穩定狀態,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于生活所需,答辯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療,本來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關心與體諒,但原告不僅沒能從生活及精神上給予幫助,反而經常責怪答辯人,并為一些家庭瑣事與答辯人爭吵,不斷地刺激答辯人,以致答辯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轉,精神壓力也不斷增大;同時,因答辯人經常出差,雙方缺少溝通,原告便多加猜疑,并對答辯人施加種種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婚生子佘xx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xxx元撫養費。
本案中,原告稱將來的經濟收入不穩定,自身無經濟能力撫養小孩,考慮到原告由于工作原因無法與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辯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較穩定,答辯人父母也愿協助撫養小孩,因此,請法院判令婚生子佘xx由答辯人撫養。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么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xxx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xxx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理由為: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與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從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看,小孩每月的撫養費在1xxx元顯然過高,也與小孩目前的實際花銷不符,并且孩子的撫養費是雙方均應承擔的義務,原告不應將撫養的義務全部推給答辯人。
(二)、答辯人目前也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答辯人自xxxx年12月開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醫療費約在xxxx元左右,而答辯人現每月的固定的工資收入約在2xxx元(考核工資是不固定的),答辯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辯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權的長途費用,因此,支付兒子xxx元的撫養費已超出答辯人的經濟能力范圍,請法庭慎重考慮答辯人自身的負擔能力。
四、原告要求將婚前共有房產歸原告所有并不得向其追討房款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涉案房產系答辯人與王xx以兩人名義在婚前購買取得,并且已經國家房地產權利登記部門登記確認,屬于共有房產,由于該房產在購置時,答辯人的出資占主要部分,且房產的內部裝修費用均由答辯人承擔,因此,在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應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按雙方的出資比例分割,現原告將訴求的房產歸其所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五、涉案房屋屋內的家私、家電全部應歸答辯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內的全部家私、家電,均由答辯人婚前購買,該財產應屬于答辯人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有關規定,該財產應歸答辯人個人財產,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該財產歸答辯人所有。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xx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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