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業主委員會有何相關規定?
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是物業項目內的重大事項,為提高業主對成立業主委員會有關法規和程序的認識,正確引導我市物業項目規范、合法開展選舉業主委員會的相關工作,明晰選舉的程序,提高業主的參與度,推動我市物業管理工作的科學發展,市住建局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整理了相關資料,幫助業主明晰自身在選舉業主委員會及前期物業管理中的權責利,促使業主依法依規參與到物業管理活動中。
■申請成立首屆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條件?
(1)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可以聯名提出書面要求;
(2)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符合上述兩款情形之一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在三十日內會同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助業主推薦產生業主大會籌備組。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的組成?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的單數共同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不少于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人數的百分之六十。建設單位若不參加籌備組,視為放棄權利,不影響籌備組的成立。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代表擔任。
■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代表成員產生方式?
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指導、協助制定具體推薦業主代表的辦法,并在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公示征詢業主意見后,按照確定的推薦方法推薦產生籌備組業主代表。
將籌備組成員名單(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代表、居委會)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意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協調解決。
■業主大會籌備組的職責?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1)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2)擬訂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3)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4)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5)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其中(1)-(4)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的會議形式?
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的,應將書面征求意見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業主在公示期間有權查閱相關資料。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必須表決的事項?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投票選舉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投票表決《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管理規約》(草案)。
■業主委員會怎樣備案?不予備案的情況?
(1)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委員會備案申請表、業主大會的.成立情況記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身份證及房產證明復印件、按時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用證明等材料提交至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由物業協會出具備案資料收集證明,持此證明文件再到市住建部門領取備案回執。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依照上述規定重新備案。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給予備案:①不按法律法規規定要求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的;②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的委員未能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候選人產生辦法中所規定要求的;③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的委員不具備業主資格的;④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不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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