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意見書范文
公訴意見書如何寫?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公訴意見書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公訴意見書范文1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定,我(們)受×××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F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
(結合案情重點闡述以下問題:
第一、法庭調查的情況,概述法庭質證的情況、各證據的證明作用,并運用各證據之間的邏輯關系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第二、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訟證應適用的法律條款并提出定罪及從重、加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意見。
第三、根據庭審情況,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做必要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
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并應(從重、加重、從輕、減輕)處罰。
公訴人:××
×年×月×日
公訴意見書范文2
審判長、審判員:
在今天公開審理被告人馬xx、鄭xx、范xx、王xx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我受本院檢察長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在剛才的法庭調查中,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分別對被告人進行了訊問和發問,被告人馬xx、鄭xx、范xx、王xx分別就自己參與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實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舉證階段,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證人證言、書證、鑒定結論、物證。以上證據均當庭經被告人進行質證,已充分地證明被告人馬xx、鄭xx、范xx、王xx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下面,公訴人就被告人馬xx、鄭xx、范xx、王xx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構成,犯罪的根源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及其應負的法律責任,發表如下公訴意見: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馬xx、鄭xx、范xx、王xx為了非法謀取他人財物,相互勾結在一起,事先預謀,分工明確。馬xx、鄭xx伙同范xx、王xx于2012年4月17日,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實施制造虛假交通事故,詐騙他人財務,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觀上,該犯罪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權利主體的不特定性。行為人在侵害開始時就沒有明確具體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數,或者是行為人的初衷是要針對具體的人和物進行侵害,但由于行為本身的高度危險性,在危害特定對象的.同時,也隨時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該案中,四被告人雖然是事先選定了一個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駕駛的車輛作為侵害對象,但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由于案件發生在高速公路上,車輛多、車速快,這種制造虛假交通事故的行為可能隨時危及選定目標以外的其他多數車輛,使其發生追尾或其他車毀人亡等不確定的難以預測的嚴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經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觀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為人對危害公共安全這一危險后果具有“明知”的認識。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虛假交通事故,肯定對造成所選定車輛上的人員和財產損失事先有明確認識,屬于直接故意;同時,根據一般人的認知水平,被告人也應該能夠明確地認識到在高速公路上的這種行為,極其容易造成對選定目標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的危害,但卻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的發生,屬于間接故意。
四、該犯罪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
眾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當大的社會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當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為,其社會危害性絕不亞于《刑法》已經列舉出來的其他四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同時,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受損,危害后果的發生具有高度蓋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可以認定為“其他危險方法”。
五、被告人馬xx、鄭xx、范xx、王xx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見。
被告人馬xx、鄭xx、范xx、王xx四人于2012年4月17日相互勾結,共同作案,除了四個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僥幸心理外,還與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規矩做人,自私、狹隘的本性是分不開的。常言到“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四個被告人,你們想得到財物,不通過正常渠道如勞動、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過制造虛假交通事故來詐取他人財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你們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還要更嚴重。
我國《刑法》的三大原則之一就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應當依法判處其相應的刑罰。我們認為,為了維護公共安全,確保公民的人身權不受侵犯,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對于被告人馬xx、鄭xx、范xx、王xx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在共同犯罪中,馬xx、鄭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xx、王xx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因四位被告認罪態度較好,故建議判處被告馬xx、鄭xx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被告范xx、王xx兩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需要,也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要求。
以上意見,建議合議庭予以充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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