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圖管理條例大全
篇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圖出版工作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本部門有關的地圖工作。
第四條 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務社會發展的原則,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中小學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二章 地圖編制
第六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
第七條 編制地圖,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并及時補充或者更新;
(二)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系;
(三)內容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編制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的世界地圖、全國地圖,應當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
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于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表示的其他有關內容。
第九條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繪制;
(二)中國歷史疆界,1840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期間的,按照中國歷史疆界標準樣圖繪制;1840年以前的,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三)世界各國國界,按照世界各國間邊界標準樣圖繪制;世界各國間的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中國歷史疆界標準樣圖、世界各國間邊界標準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十條 在地圖上繪制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應當遵守國務院批準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在地圖上表示地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名稱,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居民地名稱,城鎮街道名稱,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等名稱,按照依法確定并公布的名稱表示。
(二)世界各國行政區劃地名和其他地名,按照外交部、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名稱表示。
(三)歷史地名,按照外交部、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歷史地名表示。
第十二條 在地圖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公布的國界線標準樣圖、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組織編制包含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內容的公益性地圖,并向社會公布,供無償使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內容的變更情況,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
第三章 地圖審核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出版、展示、登載、進出口地圖,應當報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生產、進出口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應當將樣品報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樣品上的地圖圖形進行審核。使用公益性地圖,對地圖內容進行編輯改動的,應當報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五條 出版地圖的,由出版單位送審;展示或者登載未出版的地圖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載者送審;生產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進口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進口者送審;出口未出版的地圖的,由編制者送審;出口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申請人提出地圖審核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樣圖或者樣品;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四)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的地圖,在依法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地圖審核前,應當經過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保密技術處理的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一)世界地圖、全國地圖;
(二)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三)歷史地圖;
(四)主要表現地為境外的地圖。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涉及國界線或者涉及兩個以上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的地圖。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范圍內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涉及專業內容且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地圖,由負責審核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世界地圖、歷史地圖、時事宣傳地圖無明確審核依據時,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外交部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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