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說明
為了統一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一的統計核算和會計核算,制定了《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為幫助大家了解,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對《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說明,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修訂過程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在修訂一九五五年國務院批準國家統計局頒發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的基礎上形成的。這次修訂工作是從一九八六年十一月由國務院國民經濟統一核算標準領導小組辦公室出面組織國家統計局、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等部門的力量共同進行的。修訂工作大致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86.11-1987.2):主要是搜集國內外工資總額組成方面的有關文件,召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大專院校科研部門同志參加的研討會,就修訂的必要性和修訂的若干原則進行研究并基本取得一致意見,根據討論的意見起草了《規定》(修訂初稿)及修訂說明,發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廣泛征求意見。第二階段(1987.3-1987.5):派出四個調查組分赴十一個地區進行調查研究,在此基礎上根據各部門、各地區的意見對修訂初稿進行修改下發征求意見。第三階段(1987.6-1987.10):根據各部門、各地區的意見并在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部門和勞動人事部門同志參加的全國勞動工資統計工作會議上進行討論研究的基礎上修改定稿。
二、修訂過程中的主要問題
(一)關于工資范圍的問題
在修訂過程中對此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多數部門和地區同意送審稿中提出的工資總額的范圍,認為既符合目前計劃、統計以及工資基金管理的現狀,也照顧了歷史資料以及國際間的對比。第二種意見認為工資總額應僅限于按勞分配部分,對于“非按勞分配”的部分(如病、事假工資和由于物價上漲支付的津貼等)可另行處理,這樣企業可以有更多的靈活性。第三種意見認為目前的工資總額不能全面反映職工收入水平,建議把工資總額的范圍加以擴大改為職工收入,把職工在單位取得的一切貨幣收入都包括在內。我們認為,將工資總額的范圍擴大為職工收入(績效工資總額的概念),雖有利于從宏觀上對消費基金的控制,反映職工的收入狀況,但在目前國家對工資基金進一步加強管理的情況下,如將工資總額的.范圍擴大為職工收入將不利于國家對職工工資實行計劃管理,同時職工收入的界限也很難劃清。同樣,如果把“非按勞分配”的部分從工資總額的范圍中剔除,也不利于國家對工資總額的計劃管理。因此,我們認為采用第一種范圍比較合適。至于職工收入指標,擬另行研究統計方法。
(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項目如何確定的問題
工資制度改革前,職工的工資制度及其標準都是由國家統一規定的,因此,工資總額組成的項目是按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的有關規定確定的。在工資制度改革中,除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工資制度及工資標準仍由國家統一規定外,國家對企業相繼實行了各種不同形式的工資總額和經濟效益掛鉤的辦法,企業內部職工的工資如何分配由企業自行確定(即一般所說的兩級分配)。這次修訂的工資總額項目如何確定,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根據企業內部分配給職工的形式確定,另一種意見是根據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各種不同形式確定。我們考慮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各種分配辦法,是國家對企業分配工資總額指標的一種形式,企業取得的工資總額指標不一定全部分配給職工,為了確切反映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組成項目,同時考慮歷史和國際間的對比,我們研究采用了第一種意見。
(三)關于肉類等價格補貼是否計入工資總額的問題
一九八五年,在價格改革中,各地對肉類、蔬菜等價格進行了調整,為了不使因價格上漲而影響職工實際收入的提高,根據國家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相繼建立肉類等價格補貼,對于此項補貼我們認為其性質應屬于工資,但由于各地區規定的支付形式、支付標準和經費來源都不一致,使基層單位統計困難。因此,過去在統計制度上規定肉類等價格補貼其性質屬于工資,但不由基層單位上報,而由各級統計部門根據有關資料進行估算,對外公布職工貨幣工資時包括了肉類等價格補貼。這次修訂,我們根據工資的性質和便于計算職工實際工資的原則,將肉類等價格補貼計入工資總額。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規定》的實施范圍。原《暫行規定》只在國營、地方國營、合作社營、公私合營、私營企業、事業及機關、團體實行。一九五六年以后,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我國所有制形式有了很大變化,此后原《暫行規定》只是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實行。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所有制單位沒有明確是否實行,但在工資統計上,實際是參照原《暫行規定》執行的。這次明確規定,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合營單位,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劃、統計、會計上有關工資總額范圍的計算,都應按照企業、則明確應參照《規定》執行。關于私營單位、華僑及港、澳、臺工商業者經營單位和外商經營企業,則明確應參照《規定》執行。這里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本規定列舉的工資總額的獎金和津貼項目,只適用于國家在計劃、統計、會計上對工資總額的核算,不作為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獎金和津貼制度的依據。
(二)關于計算工資總額所規定的人員范圍。原《暫行規定》包括在冊與非在冊兩類人員的工資。鑒于這一人員劃分已不符合我國目前的用工制度,因此,這次改為“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根據目前的用工制度,全部職工應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職工和計劃外用工。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995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