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實施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簡稱預算法)制定。1995年11月2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三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1995年11月22日發布實施,共計八章七十九條。以下是預算法實施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但是不作為一級預算。
第三條 預算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中央各部門”,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第四條 預算法第五條第三款所稱“本級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地方國家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第五條 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本部門機關經費預算,應當納入本部門預算。
第六條 預算法第八條所稱“中央和地方分稅制”,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范圍,并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預算收入的財政管理體制。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的原則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管理體制。
第八條 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預算收支以外國貨幣收納和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基準匯價折算。
第二章 預算收支范圍
第九條 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各部門和各單位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境內外國有資產產生的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預算的部分。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準,設置、征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
第十條 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稱“經濟建設支出”,包括用于經濟建設的基 本建設投資支出,支持企業的挖潛改造支出,撥付的企業流動資金支出,撥付的生產性貸款貼息支出,專項建設基金支出,支持農業生產支出以及其他經濟建設支出。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稱“事業發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工業、交通、商業、農業、林業、環境保護、水利、氣象等方面事業的支出,具體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設支出、設備購置支出、人員費用支出、業務費用支出以及其他事業發展支出。
第十一條 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中央預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納入中央預算、地方不參與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按照規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地方預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納入地方預算、中央不參與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和中央按照規定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收入。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對同一稅種的收入,按照一定劃分標準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第十二條 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中央預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由中央財政承擔并列入中央預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和中央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
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地方預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由地方財政承擔并列入地方預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和地方按照規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預算上下級之間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以及上解、返還或者補助的具體辦法,由上級地方政府確定,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專用基金應當實行預算管理;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應當逐步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章 預算編制
第十五條 預算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預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 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準的預算收支計劃。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
(一)法律、法規;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中長期計劃以及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
(三)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和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預算收支范圍;
(四)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五)上級政府對編制本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第十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
(一)法律、法規;
(二)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
(三)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劃;
(四)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準;
(五)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第十八條 中央預算的編制內容:
(一)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結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
(四)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財政本年度舉借的國內外債務和還本付息數額應當在本級預算中單獨列示。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編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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