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市綠化條例》
為發展城市綠化事業,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制定了《寧波市城市綠化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寧波市城市綠化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發展城市綠化事業,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縣級市城市規劃區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化,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及管護等綠化活動。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
(一)公園綠地:指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含其范圍內的水域);
(二)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生產苗木、草坪、花卉和種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三)防護綠地:指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
(四)附屬綠地:指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
(五)其他綠地:指對城市生態環境、城市景觀、生物多樣性保護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活動,提高城市綠化水平。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綠化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工作。其所屬的市園林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或建設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的主管部門。
城市規劃、林業、國土資源、公安等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七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應按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綠化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對損害、破壞綠化的行為,有權制止和檢舉、揭發。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建設生態城市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
第九條各項建設工程,必須安排一定比例綠化面積,綠化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為:
(一)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改造住宅區為百分之三十,其中人均公園綠地的面積分別達到以下標準:居住組團人均不低于零點五平方米;居住小區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居住區人均不低于一點五平方米;
(二)除安全、消防、環保等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外,新建工業企業為百分之二十;
(三)對外交通、無污染的市政公用設施、商業金融、倉儲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新建旅館和體育、醫療、文教科研、行政辦公、部隊機關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泵站、垃圾中轉站、污水處理廠等對環境容易產生污染的市政公用設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六)新建城市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城市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市區主要景觀路段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七)其他新建工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擴建、改建工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八)特殊地段的建設項目須根據詳細規劃并經法定程序批準后另行確定。
混合用房的建設項目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積比例測算綠地率。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重城市大環境綠化。
城市江河、鐵路、道路等兩側的防護綠地或其他綠地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綠地寬度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甬江、余姚江、奉化江每側不少于三十米;
(二)主要景觀河道或寬度二十米以上河道每側不少于二十米,寬度十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河道每側不少于十五米,寬度十五米以下河道每側不少于十米;
(三)鐵路每側不少于三十五米;
(四)快速路每側不少于二十五米;
(五)高速公路每側不少于一百米;
(六)輕軌線路每側不少于十五米;
(七)主要區間道路每側不少于二十米。
第十一條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方案時,必須按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綠化用地標準,確保城市綠化用地面積。
建設單位因特定條件限制,其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城市建成區實行易地統一綠化。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廣垂直綠化,屋頂綠化。
超出地面高度在五米以下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頂面覆土一米以上進行綠化后,供人們休閑和觀賞兼有生態作用的永久性頂面綠地,可折算綠化面積。
新建建設項目的屋頂綠地面積折算總和不得超過總綠化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五。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的綠化設計,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應先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十四條新建城市公園綠地應以植物造景為主,植物造景用地面積應不低于陸地綠化面積的百分之七十。
城市苗圃建設,應當適應城市綠化發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積,應不少于城市建設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其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并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必須拆除綠化用地范圍內的臨時設施,清理和平整場地。
綠化工程的完成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個年度綠化季節;邊建設邊交付使用的住宅區,其已使用的房屋周圍綠化,也應當在下一個年度綠化季節完成。
第十六條城市綠地的綠化設計和綠化施工,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推行質量監理。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因地制宜,按本單位在職人數每人每年植樹三至五棵或完成相應勞動量的其他綠化任務的要求,制定義務植樹計劃。本單位范圍內沒有條件完成義務植樹任務或相應勞動量的,市和縣(市)、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可安排其承擔一定數量的社會綠化任務。既不能在本單位范圍內完成義務植樹任務或相應勞動量,又不承擔社會綠化任務的,由市和縣(市)、區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征收義務植樹綠化費。
第十八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城市居民,應積極種植市樹市花,并充分利用房屋周圍的休閑地搞好環境綠化。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應當搞好門前和敞開式庭園綠化。
第十九條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根據氣候、土質等資源狀況,開展并組織、指導有關單位進行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引進、培育、選用優良樹種、花卉、草皮。各級人民政府對綠化科學研究,應在經費上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經營具有游樂功能的公園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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