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修改版)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重新修改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那么,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2012年1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3號公布,根據2016年5月11日《財政部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分別負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準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和公布。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無紙化考試題庫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建設。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管理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后及時公布考試結果,通知考試通過人員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指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委托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件系統的建設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五)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并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相關要求、報名條件和考試科目。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分別負責相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出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六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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