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全文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制定了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和道路運輸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等客運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以及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租賃等經營業務。
第三條 道路運輸工作應當遵循科學發展、統籌規劃、節能環保、安全便捷的原則。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保障道路運輸管理經費投入,統籌各類道路運輸方式協調發展,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運輸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調整、優化基礎設施結構、運輸裝備結構和運輸服務結構,加強道路建設和維護,為道路運輸安全便捷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農村道路運輸,采取措施促進城鄉客運一體化。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客運、城市公共交通客運、道路運輸站(場)樞紐建設以及應急運輸保障等公共服務事業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鼓勵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新能源汽車從事道路運輸。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稅務、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旅游、價格和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服務對象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
第二章 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并辦理工商營業登記和稅務登記。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應當依法取得車輛營運證。
客運經營企業不得實行掛靠經營。
第九條 對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道路運輸經營企業管理人員等道路運輸經營從業人員實行從業資格制度。
第十條 道路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標準、排放標準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規定的行駛間隔里程或者時間進行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以及技術等級評定。
第二節 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和旅游客運
第十一條 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客運班線和經營期限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本條例施行前未核定經營期限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經營期限核定手續。逾期未申請辦理經營期限核定手續的,對超過同等級客運車輛經營期限的班車客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注銷其相應的班線經營許可。
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原取得的客運班線經營權自行終止;需要延續經營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六十日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規劃,結合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確定班車客運經營者。
同一客運班線有三個以上申請人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實施客運班線經營許可,不得以有償使用或者競價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第十三條 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經營期限內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暫?;蛘呓K止班線經營的,應當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并于暫?;蛘呓K止班線經營十日前在班線途經各客運站發布通知。
第十四條 縣境內或者毗鄰縣間至少有一端在鄉(鎮)、行政村的線路,行駛道路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且班線的起訖點設置客運站或者固定發車點的,可以開行農村客運班線。
經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同意,農村客運可以實行區域運營、循環運營、專線運營、公交化運營等方式。實行公交化運營的,道路、站點、車輛、行駛線路、票價、財政補貼等參照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有關規定執行。享受公交財政補貼的農村客運班線經營者應當執行城市公共汽(電)車的服務標準和票價政策。
第十五條 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持有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憑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訖地和線路運營,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
第十六條 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旅游客運線路的一端應當在旅游景區(點)。
第十七條 班車、包車和旅游客運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載旅客;
(二)超定員載客;
(三)中途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甩客;
(四)在高速公路上、城區內的車站以外上下旅客、裝卸行包;
(五)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八條 車輛無法繼續行駛或者因班車、包車和旅游客運經營者及其駕乘人員的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經營者應當安排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費用。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安全、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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